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三政办〔2013〕41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工作规定的通知

三政办〔2013〕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9日

 

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关;

(二)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

(三)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案件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对本行政机关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上级部门、人民法院或者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不得低于本机关年度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一审和二审)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可以委托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行政首长提交出庭应诉情况报告。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将情况汇总后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于每年年底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法律文书报送备案审查情况,并将其列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依法组织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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