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三政办〔2013〕46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

意见的通知

三政办〔2013〕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的意见

(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013年9月20日)

按照市商务中心区“一年打基础、两年出形象、三年大变样”的总体建设要求,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三政〔2011〕79号)、《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三政〔2011〕81号印发)精神,结合当前项目建设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快市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制定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商协议履行保障机制

项目单位与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商务中心区建指办”)签订建设协议后,应在15日内足额缴纳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标准为拟挂牌出让地块土地挂牌起始价总价款的30%);逾期未足额缴纳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的,协议自行失效。

二、完善土地出让保障机制

(一)项目单位要按照市商务中心区建指办的时间要求,按时参加土地招拍挂。未按时参加且未经市商务中心区建指办同意造成用地流拍的,该地块原挂牌起始价作废。项目单位应在市商务中心区建指办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新的挂牌起始价参加第二次土地挂牌出让。如果项目单位仍未按时参加或因其他自身因素再次造成地块流拍的,市商务中心区建指办终止协议,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将项目单位建设履约保证金的1/3作为违约金由市商务中心区建指办缴入市级国库。

(二)同一个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单位因客观因素,未能一次性全部摘牌的,经市商务中心区建指办同意,要按时参加下一次土地挂牌出让,剩余地块土地挂牌起始价不变。未经市商务中心区建指办同意,也没有政策依据或客观因素制约,因项目单位自身因素造成部分地块流拍的,剩余地块原挂牌起始价作废,按照市商务中心区建指办新的挂牌起始价出让。项目单位应在市商务中心区建指办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剩余地块的土地挂牌出让。如果项目单位仍未按时参加或因其他自身因素造成剩余地块流拍的,市商务中心区建指办终止协议,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三)通过土地挂牌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单位,返退1/3的建设履约保证金。

三、完善建设推进保障机制

(一)严格政策落实

1.建设项目享受的市商务中心区建设相关优惠政策,于2015年12月31日截止。

2.项目单位签订建设协议后要迅速进地开展物探、地勘等工作,没有客观因素开工日期最迟不得超过签订用地出让合同后45日。每延迟1日,按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的0.1%支付违约金,由市商务中心区建指办按月缴入市级国库。

3.项目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缴纳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

4.2014年底前主体竣工、2015年6月底前工程完工的项目,按建筑营业税全额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20%给予奖励扶持。

2015年6月底前主体竣工、2015年底前工程完工的项目,按建筑营业税的50%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0%给予奖励扶持。

上述奖励基数为:扣除按照规定上解部分和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商务中心区财政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三政〔2013〕38号)明确补助给相关县(市、区)之后的剩余部分。

5.2016年底以前,在市商务中心区范围内购买商务商业类用房的,买方契税减半征收。

(二)严格节点奖惩

1.项目单位在签订协议后60日内,要注册完成与项目建设规模匹配的开发公司,并在60日内向市商务中心区建指办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按时完成的,返还剩余建设履约保证金的5%;未完成的,扣除相应比例的建设履约保证金。

2.项目建设周期按各个项目性质及建设规模确定。商务项目:建筑高度150米以上(含150米)的30个月,100-150米(含100米)的25个月,100米以下的20个月。商住项目: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20个月,100米以下的18个月。按项目实际进地建设条件,进一步设定基础施工、基础完工、主体完工、工程竣工四个重点节点建设时限,按时完成节点任务的,分别返还剩余建设履约保证金的10%、35%、30%、20%;未能按期完成节点任务的,则扣除相应比例的建设履约保证金。

3.2014年底前主体竣工的商务项目,由市商务中心区建指办对项目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主体建设实际投入的0.1%)。

四、完善建设管理保障机制

(一)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提高、降低建筑高度,改变建筑外观色彩、材质,确保一路、一街整体建筑规范统一。

(二)项目单位要以创建省级、市级文明工地为目标,对施工现场实施精细化管理,抓好扬尘防控,保障施工现场规范整洁、施工文明有序。成功创建省级、市级文明工地的建设项目,优先推荐参加质量“中州杯”、“崤函杯”评定。

(三)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项目质量、安全施工合格率达100%。要积极创建质量“中州杯”、“崤函杯”工程,成功创建“崤函杯”的项目,由市商务中心区建指办奖励项目单位5万元;成功创建“中州杯”的项目,由市商务中心区建指办奖励项目单位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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