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三政〔201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0〕47号)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