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三门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14〕15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三门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政办〔201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3号)要求,结合《三门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三政〔2010〕37号印发)和《市环保局财政局水利局关于贯彻执行〈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三环〔2012〕122号)具体实施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三门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如下:

根据《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和《三门峡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功能区划》)达标要求,调整生态补偿金核算方法。将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和《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作为考核标准,生态补偿金由各考核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分两步进行核算:第一步,以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确定超标考核断面超标污染物通量,依照《办法》核算生态补偿金;第二步,以《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进行评价测算,确定超标河流污染物通量,并依照《办法》核算生态补偿金。如考核断面水质超过《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未超过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仅扣缴超过《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生态补偿金,并不否决当地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达到《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的,不缴纳生态补偿金。考核断面生态补偿扣缴额为超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生态补偿金与超过《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生态补偿金之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与《办法》及三环〔2012〕122号文件一并执行。《办法》及三环〔2012〕122号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合之处,依本通知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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