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14〕44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政〔2014〕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全面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明确提出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分析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摆到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
二、扎实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新兵新办法,老兵老办法,老兵也可以选择新办法”。具体要求为: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由地方政府安排工作。对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士兵,全面施行城乡一体的安置政策。对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以后退役的士兵可选择自主就业,也可选择入伍时国家和我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一)建立政府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制度
1.自主就业对象。(1)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退役士兵,一律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扶持其自主就业。(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现行自主就业政策办理。(3)在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以后退役的农村籍士兵,在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后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标准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扶持其自主就业。
2.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后,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发放办法按《三门峡市民政局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民〔2013〕112号)规定执行。
3.落实扶持政策。将《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文〔2009〕186号)原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同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政策,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要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录(聘)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参加我市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政策按照《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门峡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发〔2011〕28号)的规定执行。在招录政法干警时,要按照上级确定的招录计划,做好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工作;对报考退役士兵职位,应征入伍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在录用基层专武干部时,优先录用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役后可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
(二)建立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1.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重点对象。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之规定,2013年冬季及以后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对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役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重点对象,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也可以按照我市自谋职业政策办理。
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一般安置对象。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之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3年冬季及以后退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3)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对自愿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发放办法及标准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文〔2009〕186号)的规定执行。
3.安置办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要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享受与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本级企业以及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驻峡中央、省直有关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由市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商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拟定安置计划,报本级政府下达。其中,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未列入市安置计划的驻峡单位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
4.落实相关待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对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安置工作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于开出安排工作介绍信15日内移交安排工作单位。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或安置后30日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三)完善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制度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四)完善退役士兵供养制度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方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其本人。
(五)完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制度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当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或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回农村的,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暂未实现就业的,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门峡军分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11〕70号)精神,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原则,切实做好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我市退役士兵在省内的承训机构中易地选择教育培训机构的,须持本人申请和易地培训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安置地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易地参加教育培训。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将退役士兵易地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通报培训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培训结束后,退役士兵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学费收据,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易地参加教育培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环节多、涉及范围广、落实任务重、要求标准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体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级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作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安置改革有序推进。
(二)明确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履行好组织、协调、指导职能;掌握安置改革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拟定、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的各项经费,并做好资金发放工作。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督查各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上岗及待遇落实情况;做好定向考试录用和招聘退役士兵工作;配合做好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做好退役士兵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职业资格鉴定和养老、医疗等保险接续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的拟定工作,及时办理退役士兵上岗用编手续。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和1至4级残疾等级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费用的经费预算,保证及时拨付到位,做好经费的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负责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税务、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各项优惠政策;信访、审计、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完善惩处机制。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受安置任务或严重侵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照《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暂停该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和录(聘)用等事项;经督查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予以警告或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由精神文明建设部门撤销其文明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未按时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发布前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4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