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区管理办法的
通 知
三政〔201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3日
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我市范围内适宜白天鹅生存的滩涂湿地划为白天鹅保护区。白天鹅保护区分为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保护缓冲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天鹅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白天鹅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应当符合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白天鹅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天鹅保护区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天鹅保护区环境和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环境和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鼓励市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支持白天鹅保护区保护。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白天鹅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层层签订保护责任书,确保白天鹅保护区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白天鹅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三门峡黄河湿地管理处是白天鹅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湿地管理站接受三门峡黄河湿地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本辖区内白天鹅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负责白天鹅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内白天鹅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对白天鹅保护区的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保护和管理白天鹅保护区自然资源;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白天鹅的救助补食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发展改革、环保、财政、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农业、水利、黄河河务、畜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白天鹅保护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保护区内项目的审批、申报等工作。
(二)环保部门负责保护区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工作,定期发布保护区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并提出保护区环境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保护区管理资金落实工作。
(四)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保护区及其周边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护区土地权属确认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制止非法采矿、违法占地和破坏耕地行为。
(六)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猎捕白天鹅和破坏白天鹅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七)农业、畜牧等部门负责白天鹅保护区内的农牧区、渔业区的保护、恢复和管理工作。
(八)水利、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白天鹅保护区等区域的水资源保护、恢复和管理工作。
(九)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广大社会群体保护白天鹅的意识。
(十)志愿者协会等其他社会团体应带动公众的保护白天鹅意识,促进白天鹅保护事业健康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各类志愿者工作;培训志愿者;开展与其他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及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强对白天鹅保护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每年的“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植物日”、“野生动物宣传月”、“保护白天鹅宣传日”等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和科普教育,提高全民保护白天鹅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白天鹅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白天鹅保护区,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重点保护区域边界设立界标、标识牌、宣传科普教育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保护区的界标或其它设施。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旅游、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黄河河务等部门在编制规划、方案,涉及白天鹅保护区的,应征求白天鹅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环保、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黄河河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白天鹅保护区及水源地水质环境的监测、保护与治理。保证水质安全,为白天鹅栖息创造优良环境。
第十六条 白天鹅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白天鹅保护区的日常巡护、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态监测和疫源疫病监测等,完善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在设立白天鹅保护区时,对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在白天鹅保护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位于保护区内的单位和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白天鹅栖息环境,非法占有保护区土地、侵占和挤压保护区空间、从事商业性开发建设等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出售、猎杀野生白天鹅或者其产品。
禁止宾馆、酒店和个体饮食摊(点)等加工经营野生白天鹅及其产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白天鹅越冬保护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开展影响白天鹅栖息、觅食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白天鹅重点保护区应当保持自然生态原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燃放鞭炮、行船、鸣笛、直升机低飞、闪烁射灯等;
(二)开渠、打井、挖窑、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挖塘、开矿、餐饮、私搭乱建等活动;
(三)种植影响白天鹅栖息的高杆植物和水生植物;
(四)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排放保护区水资源(黄河河道整治工程除外);
(五)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倾倒固体废弃物;
(六)非法捕猎、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七)捡拾鸟蛋;
(八)破坏性的采挖、捡拾可作为白天鹅食物的植物、种子、果实等;
(九)从事经营“渔村”、“农家乐”等商业活动;
(十)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举报、制止非法捕猎白天鹅或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及设施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白天鹅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入白天鹅重点保护区或者在白天鹅重点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二)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白天鹅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擅自修筑设施的;
(三)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采石、挖土、挖沙、采挖野生植物、筑坟、烧荒、爆破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林业园林、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处罚:
(一)猎捕、毒害、伤害野生动物的以及掏鸟窝、捡拾鸟蛋或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二)擅自砍伐林木或破坏水、陆生植物的;
(三)擅自在防火期野外用火的;
(四)在白天鹅重点保护区范围内打井的;
(五)向白天鹅保护区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害化学制品超过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妨碍白天鹅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白天鹅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造成白天鹅保护区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三政〔2020〕3号),该文件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