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全市环境质量改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8号)精神和近期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在我市督查时提出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目标要求,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排污行为,推动全市环保工作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在进一步摸清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排污单位和养殖小区污染物排放状况,全面落实治理污染与保护环境责任;重在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在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保障环境安全;重在营造环境监管执法良好氛围,解决环境管理能力不强、体制不顺问题,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查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含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建设到位、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类型、数量、处置方式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演练、备案等环境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持证情况。突出抓好火电、建材(水泥、砖瓦、耐火材料)、电解铝、氧化铝、化工、碳素、酿造、制药、矿产资源采选、有色金属冶炼、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涉重金属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等重点排污企业及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情况检查。 (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检查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未验、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越权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化解水泥、电解铝、有色金属采选等行业的过剩产能。对“十五小”、“新五小”及其他“土小”企业保持高压态势,防止死灰复燃。 (三)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排查各类园区规划环评执行和环境防护距离落实情况,园区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固体废弃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 (四)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检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全面检查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排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取缔情况,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取缔情况,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落实和演练情况。 (六)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纠正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预先报告”、“企业宁静日”等名义,限制环保现场执法、阻挠环保突击检查;以加快项目建设为名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违规或越权审批;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 (七)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重点检查进京、赴省环境信访问题化解情况;环保部和省环保厅通报、交办重点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媒体曝光重点环境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历史遗留环境问题解决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一)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养殖小区和重点排污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园区或企业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自行组织检查和整改。 (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分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排查和督促整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检查和整改情况。 (三)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养殖小区和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和督促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4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迅速部署启动大检查工作,并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大检查顺利开展。 (二)自查阶段(2015年4月2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排污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如实填报《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并逐级上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同时,组织辖区内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养殖小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自查,如实填报《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排查问题整治台账》(见附件4)。 (三)全面检查阶段(2015年5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深入细致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结合前期自查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中获取的环境管理信息,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养殖小区、排污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情况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各类环境问题和污染隐患,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四)分类处理(2015年5月-9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处理,依法采取限期整改、限期治理、停产、关闭等措施,督促各类环境问题彻底整改到位,并及时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2015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填写《三门峡市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将清理情况报告市政府。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突出环境违法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由环保、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的组织、协调、调度等工作。市环保局直管排污企业的检查,由市环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大检查工作,确保活动有人主责、有人主抓、有人落实。要把大检查列入年度环保考核目标,将督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全过程,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大检查活动顺利开展。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要纳入大检查范围。 (二)加强部门联动。环保部门要做好大检查组织、协调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快淘汰化解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要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自查工作;公安和环保部门要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契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把严格执法贯穿大检查活动始终。对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手续不齐全的,要按照法律要求依法查处到位;对没有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督促限期整改和实现达标排放,并依法查处到位;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务求工作实效。各县(市、区)政府要始终把解决问题作为检验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成败的关键,通过大检查彻底摸清区域内排污单位底数,确保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于群众反复投诉、屡查屡犯、久拖不决等突出环境问题,要按照法律关于按日计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规定依法查处到位,并采取列入黑名单、挂牌督办、组织约谈、媒体曝光等综合措施,确保问题解决。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要及时实施执法后督察,跟踪问效,确保执行到位。要充分认识整改工作的艰巨性,对一些特殊情况,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省级层面的政策支持,尽量化解管理瓶颈。 (五)加强工作调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联络员,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大检查工作情况。2015年4月10日前,报送辖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联络部门、联系人员信息及有关情况(见附件1);4月25日前,报送《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报送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养殖小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情况相关报表(见附件4);分别于6月25日和9月25日前,报送辖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见附件4-6);每月25日前要编发报送1至2期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简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于6月25日和9月25日前分别报送1次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上所有材料及报表,要同时报送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本。 (六)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在环境保护大检查过程中,要向企业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新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宣讲到位,推动企业守法自律,切实履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主动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开环境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月公布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中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等。 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岩峰电话:0398-2805576 邮箱:smxhjjczyf@126.com 附件:1.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联络信息表 2.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3.三门峡市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情况统计表 4.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排查问题整治台账 5.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 6.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统 计表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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