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三政办〔2015〕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7日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 三门峡银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消费政策,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商品房消费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款日期,并在约定期限内放款。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条件。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凭三年内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为30%。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在商务中心区购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以提高20%。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支持异地购房贷款,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地购买普通自住房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购买居住功能的公寓式商务房可参照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可享受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行政区域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 (三)降低和减免有关住房交易税费。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在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购买商品房,契税由契税征收的同级财政补贴50%;商品房上市交易时,个人所得税暂按市场成交价1%税率核征。 在旧城改造中,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置住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价格部分的,免征购房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价格部分的,对价差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对政府回购现库存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置市重点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被征收住户的,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四)鼓励村镇人口在城市购房。中心城区以外人员购买商品住房,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在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户籍政策相关规定,可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购买房屋所在地落户;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教育部门的就近划片入学需求,可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五)鼓励在商务中心区团购、购买、租赁商品房。支持进城农民和城市居民在商务中心区团购商品住房,改善居住条件。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含)单位组织团购成功签约付款的,根据团购单位申请、开发企业对相关事项的证明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合同,由商务中心区按照合同面积予以补贴。其中:团购规模超过30套(含)不足100套的,每平方米补贴30元;超过100套(含)的,每平方米补贴50元。允许若干个单位联合团购。 鼓励在商务中心区购买或租赁商务房、商业房。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含)前在商务中心区“高科技研发”、“金融服务”、“高端商业”、“总部办公”四大版块购买商务房、商业房,可向商务中心区申请每平方米80元的购房货币补贴,贷款购房的可向商务中心区申请获得一年全额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标准统一按住房公积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鼓励金融机构、品牌企业在商务中心区设立分支机构。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前在商务中心区租赁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商业用房,且租期超过5年以上(含五年),并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的,可向商务中心区申请三年期每月每平方米2元的租房货币补贴。 补贴资金由商务中心区筹措,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商务中心区“自求平衡资金”中列支。 货币补贴和贷款贴息申请家庭需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纳税证明、产权人身份证、银行贷款合同和可转账储蓄卡号等。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续发展 (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市政府金融办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在建房地产项目摸底调查,筛选出“五证齐全”、“资信优良”、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组织银企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筛选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按照在建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至1500元的标准合理解决项目融资需求。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鼓励房地产项目争创“绿色”建筑星级运行标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 鼓励支持房地产信贷。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七)抓好住房用地供应,调整房地产用地结构。进一步做好住房用地征收和供应工作,根据商品住房用地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等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八)完善住房供应结构。取消“70/90”限制,在商品住房项目中,不再对套型面积作统一要求,在优先满足首次置业的中小户型住房需求的原则下,允许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满足市场各类需求的住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原用地条件有限制的,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作出的户型调整,规划部门应及时审批。 (九)优化住房保障资源配置,消化商品住房存量。多渠道筹措保障房房源,要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从2016年起,在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实施安置,或通过收购商品住房进行实物安置。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十)支持房地产企业转型创新。积极引导有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对具备转让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支持企业以投资、入股、转让等形式进行合作开发;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经营。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托城市新区、商务中心区、城市组团、特色商业区等载体,发展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物流地产、文化地产、教育地产、旅游地产、养老地产等跨界地产项目。 三、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十一)建立房地产相关行政收费分期缴纳制度。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先缴纳50%,待工程质量主体验收时再缴纳剩余的50%。建筑垃圾处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劳保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行政性收费分期缴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剩余部分开发企业与征收费用单位签订交款协议,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交清。 (十二)适时建立收费清单制度。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由价格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环节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并将合法的收费项目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各部门不得征收或变相征收不在项目清单的收费项目。 (十三)建立限时办结制度。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房地产项目建设,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严格按照行政审批法定时限办结。文物、环保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提前做好文物勘探和环境评估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供电、供热、供气、供水、通信等行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实施跟踪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与房地产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 (十四)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界定为:低层和多层(即六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中高层(即七层至九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三层,高层(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四层及以上。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发放预售许可证。 (十五)降低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门槛。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初次申报资质和资质核定申报时,不再提供注册资本的相关证明材料。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四、强化部门协作和宣传引导 (十六)明确部门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积金信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供应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完善住房供应结构;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银企对接机制,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合理融资需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购房补贴资金;地税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办法,拉动商品房消费;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国家、省发展改革等部门公布房地产收费项目清单的基础上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收费清单制度;统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统计管理工作。 (十七)强化舆论引导。加强“天鹅之城”、“黄河明珠”等城市形象的宣传,面向广大农村、周边地市大力宣传推介三门峡,吸引外来人口到我市创业、就业、置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出台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各新闻媒体要持续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使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形成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本市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三政办〔201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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