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三政办〔2015〕50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三政办〔2015〕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一)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导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第六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七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因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引发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二)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三)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四)具有典型意义、对本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行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或发生败诉案件后,年内再发生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六)同级政府、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委托相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参加诉讼的,应优先委托本机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具有公职律师资格的人员,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涉及专业技术的行政案件,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庭参加诉讼。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相关人员做好案情分析等各项准备、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二)准时出庭应诉,遵守法庭纪律,树立国家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司法建议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督促本行政机关主动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本行政机关根据前款规定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 对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不出庭应诉情况所提出的司法建议,收到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人民法院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行政应诉机关应及时将应诉案件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应包括目录、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应当于10日内,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案件胜诉败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与人民法院的定期沟通机制,及时掌握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动态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建议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因未依法举证、答辩、应诉而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二)违反法庭纪律的,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的;(四)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三政办〔2013〕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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