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原文: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释义: 开展宗教活动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不能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更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信教公民在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待遇、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与其他公民一样,完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要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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