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2018〕16号)
《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8年 6月2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办法》背景、必要性及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我市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目前已成功评选6届,12家企业先后获奖。通过评选“市长质量奖”,充分发挥标杆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广了国内外先进质量方法,提高了企业质量水平,为城市发展营造了浓厚的质量氛围。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对质量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方针、新要求,2017年9月12日,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10月“质量强国”也被写进党的十九大报告。原《办法》发布于2010年,与当前我市质量发展的要求已不适应。根据新形势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82号)等法律和文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办法》的目标任务是坚持以质量第一为价值导向、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和增强国家综合实力为根本目的、以企业为质量提升主体、以改革创新为根本途径,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确保完成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中心任务。
涉及范围是为建设质量强市作出突出贡献,在三门峡市具有显著示范带头作用的企业或组织。
二、修订《办法》的过程
《办法》的修订,参考了上海、长沙、河南省等省、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相关经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修订工作,2018年2月份开始进行前期调研和座谈,召开了2次座谈会。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经过充分论证和反复修改,分别于4月和5月,两次征求了市领导、市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部分企业、国内知名质量专家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了此稿。
三、主要内容
新《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分8章,共30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市长质量奖设置的目的、评选原则、每届评选时限及获奖企业数量等要求。
第二章为组织管理。明确了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结构及流程,包括评定委员会和评委会秘书处的职责。
第三章为申报条件。明确了申报企业参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为申报及评审程序。明确了市长质量奖申报及评定的具体流程;
第五章为评审标准。明确了评审工作依据。
第六章为奖励办法。明确了具体奖励措施。
第七章为监督与管理。明确了获奖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四、与《原办法》相比,修改后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对有效期进行调整。明确市长质量奖有效期由5年改为3年。
二是将评定标准、评选程序、评审范围、监督管理等规定进行了优化。促进政府质量激励措施更为有效、评奖领域更为广泛、示范引领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三是加大了申报和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放宽了申报条件,扩大了审核范围,更贴合全市产业发展政策,对质量安全及环保更加重视。对已获奖企业,增加了“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卫生等事故”等七种情况,撤销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告。
《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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