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容貌标准》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三政办〔2019〕23号)

为落实《三门峡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具体内容,创建省级文明城市,三门峡市出台了《三门峡市城市容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 制定城市容貌标准是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让城市更有序、更干净、更安全,把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手段和要求贯彻落实到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体现。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利于解决管理标准不统一,管理依据不充分、不明晰,管理水平不平衡等问题。制定城市容貌标准,是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提升城市精细管理水平,创新管理新模式的现实需要。 二、《标准》制定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招牌、灯光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包括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广告招牌、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设施工场地、居民小区等有关城市容貌。 四、城市容貌的概念 本标准所称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广告设施和标识标牌、城市照明、建筑工地、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五、《标准》的主要章节 《三门峡市城市容貌标准》共十三章五十八条,内容上分为总则、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筑景观、广告(门店招牌)、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施工场地(拆迁工地)、居住小区、术语及定义、附则13个章节。 第一章 明确适用范围。《标准》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根据我市城市化发展水平和城市容貌管理要求,明确了目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至第十二章 明确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及要求 第二章规定了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标准。主要对城市道路、城市桥梁(隧道)、公路(铁路)、机动车辆和其他道路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等提出了要求。 第三章规定了建筑景观的容貌标准。从建筑单体、外立面、屋顶、围墙、临街商铺、空调、防盗网、电梯及配套设施等对我市建(构)筑物色调、装饰、保洁、维护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四章规定了广告、门店招牌的容貌标准。对户外广告设施、门店招牌设置区域、规格和橱窗、玻璃店门的广告设置作出具体设置、管理要求。 第五章规定了公共设施的容貌标准。对电力、邮政、通讯、人防、供排水、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加油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公共场地、书报亭、售货亭、早餐亭、共享车辆、公共信息栏等作出具体设置、管理维护、保洁要求。 第六章规定了园林绿化的容貌标准。 第七章规定了城市照明的容貌标准。 第八章规定了城市水域的容貌标准。 第九章规定了公共场所的容貌标准。 第十章规定了施工场地、拆迁工地的容貌标准。 第十一章规定了居住小区的容貌标准。对居住小区的环境和管理作出具体管理要求。 第十二章是术语及定义。对标准中的重点术语进行了解析。 第十三章是附则。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 需要说明的事项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河南省和行业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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