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问答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 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 用地三大类。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 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 地等。因此,从土地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按照 2017 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土地 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 通运输用地、其他土地等 12 类。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 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3、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4、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 号)在“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中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 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 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 主体代表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2016 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 表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别由村民委员 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综上,可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四类,即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村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代管)。

5、什么是“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 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6、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农房是农村中供村民居住的房屋,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有: 一是土地性质不同:农房建设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商品房则占用国有建设用地。二是取得方式不同:农房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 取得宅基地进行建设,商品房是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三是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现行法律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 权期限;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 70 年,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四是交易条件不同:农房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批准后交易给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成员,不得抵押;商品房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租赁和 抵押,交易自由。

7、宅基地“三权分置”指什么?

2018 年中央 1 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2020 年中央 1 号文件要求“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中央要求, 农业农村部将牵头组织试点,拓展试点范围,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2021 年中央 1 号文件要求“加强宅基地管理,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 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