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三门峡市发展改革委起草制定了《三门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投资的政策频繁调整,新政策密集出台,先后印发了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一系列新的文件。其中:《政府投资条例》 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经2020年4月8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是省发展改革委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制定的我省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省级政府规章。《政府投资条例》和《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从政府投资范围、投资决策程序、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实施、投资监管等方面,对政府投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系统化、规范化的制度设计,标志着我国、我省政府投资领域法治化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是对于政府投资行为成功经验的总结,对实践行为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指导。
我市2018年制定的《三门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三政办〔2018〕14号)在国家和省最新政策调整、《政府投资条例》和《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继出台的情况下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为有效落实国家和省最新政策,进一步推进我市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有必要重新在原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三门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7〕7号)、《河南省深化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20〕24号)等文件。
(三)出台《办法》的目的
就我市政府投资管理的现状,为实现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和《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政府投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的目的,从政府投资范围、投资决策程序、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实施、投资监管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以期达到我市政府投资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效果。
二、制定《办法》过程
《政府投资条例》和《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颁布后,我委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梳理我市目前政府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与国家、省政策存在差异的地方,参考山西省、甘肃省、山西省、长沙市、邯郸市等已出台的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在2018年《三门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三政办〔2018〕14号)的基础上拟定《三门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市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12月28日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市直单位发送了征求意见函,征求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根据各单位意见建议,我委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5日,我委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市直单位发送了二次征求意见函,根据反馈意见形成《办法》(法制审查稿)。2021年6月7日,市司法局出具《关于三门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明确该《办法》(法制审查稿)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建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21年7月14日,《三门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审议稿)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市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12月28日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市直单位发送了征求意见函,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52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对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后,采纳28条,部分采纳8条,不采纳16条,并及时向各单位反馈采纳意见说明。在此基础上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5日,市发展改革委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市直单位发送了二次征求意见函,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1条,经认真研究后,采纳8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1条。
四、《办法》的重要举措
《三门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由总则、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七章六十一条构成。
其中:总则对政府投资定义、投向、原则、方式以及各部门职责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政府投资决策及项目管理主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审批方式、审批流程和审批调整等作出了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主要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原则、编制方法、列入政府投资计划项目范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办法等作出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主要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如何进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部分要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政府投资项目在线监测、信息公开等进行了规定;法律责任部分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和咨询评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等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五、《办法》特色亮点
(一)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办法》着眼于巩固改革成果和继续深化改革,通过“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的规定,坚持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的规定来有效激发社会活力。
(二)贯彻了新发展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办法》中“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的规定,能够通过政府投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办法》中“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的规定,能够使政府投资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加强补短板的要求;《办法》中“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的规定,能够坚决贯彻中央关于防风险的决策部署,要求政府投资应当量力而行。
(三)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具体体现。《办法》是《政府投资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和《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这一省级政府规章的落实性文件,是依法规范政府投资、推进投资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必将改变我市长期依靠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政府投资的局面。政府投资领域相关规定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甚至互相抵触、难以衔接等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四)对政府投资的全方位全过程加强规范管理。《办法》强调从对政府投资规模和结构的统筹决策的宏观方面和按照项目和资金两条主线加强管理的微观方面两个层面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同时,规定对项目的管理覆盖项目谋划、储备、决策、实施、监管、竣工、后评价等全生命周期。
六、文件时效
《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自公布作废时失效。
七、政策问答
1.《办法》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制定出台《三门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主要在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制定《办法》的主要思路在于: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功能定位,明确要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强调安排政府投资资金要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防风险和补短板有关要求,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在量力而行和强化预算约束前提下,科学决策,注重绩效,精准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等公共领域项目,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在优化基础设施供给结构、提升基础设施供给能力中的作用。三是突出依法行政。将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资金安排、建设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制度化、法定化,推进政府投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规范化,为各有关方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科学履职、提高政府投资管理能力提供依据。四是加强全过程管理。围绕严格规范项目决策实施和强化政府投资资金管理两条主线,构建项目从谋划、储备、决策到实施、监管、竣工、后评价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2.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3.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哪些领域?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4.政府投资主要有哪些安排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重大科技进步、重大结构调整等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5.政府投资项目如何通过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安排?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政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党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综合平衡各行业领域投资需求,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规模及分领域投资规模。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基础上,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民生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和“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下达并抄送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除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外,未纳入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各类政府性资金。
6.政府投资项目在发改部门的主要审批事项有哪些?
除国家对项目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按照项目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7.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简化程序如何规定?
目前,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简化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是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增加建设必要性论证,设计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投资达到概算深度),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二是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三是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8.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方式是什么?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办法》如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二是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三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项目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10. 《办法》如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关系公共利益,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方式、内容等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项目监管主体。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管理、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明确项目监管方式。要求监管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在线监测是指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基本信息开展在线监管。现场核查是指根据在线监测和其他渠道掌握的问题线索,开展现场检查。三是明确项目单位责任。要求项目单位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是明确信息共享公开。要求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政策解读人
姓名:李小刚 联系电话:0398-28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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