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完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制定了《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意见》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形成市、县一体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服务实体经济、提升社会信用、促进资金融通、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和改善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社会职能,切实解决小微企业、“三农”、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实施意见》的依据

本《实施意见》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等文件。

(三)出台《实施意见》的目的

就我市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为实现建成全市融资担保体系的目的,从建成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融资担保基金、加快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实效、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费率、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以期达到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三农、小微企业能力的效果。

二、制定《实施意见》过程

2021年6月份开始,我们成立了工作专班,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专题调研。先后多次深入各县(市、区)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实地调研,先后征求了8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16家市直相关单位、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7家融资担保公司共38个单位的意见建议,通过法制初审、公平性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多次修改,最终定稿。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我们征求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涉及的9个市直单位和8个县(市、区)15条意见,采纳10条,未采纳5条。

我们征求了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人行、三门峡银保监分局、市投资集团等涉及的16家市直相关单位、8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7家融资担保公司共38个单位的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31条,采纳18条,未采纳13条。

未采纳意见:

三门峡银保监分局建议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建议增加金融机构担保激励机制相关条款:“根据辖区各金融机构拟开展担保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在经办行存入担保保证金。建议按季或年动态调整管理”。因不符合公平原则,属具体合作事宜,文件不宜规定,未采纳。

市投资集团建议第三条第二款设立市级融资担保基金。建议将“在市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建立的基础上,鼓励县(市、区)政府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担保风险补偿业务奖补业务等。”修改为“建立市、县(区)两级风险补偿机制,明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每年按拨付专项资金的最低额,共同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担保风险补偿业务奖补等。各县(区)级政府做好财政预算与决算,确保每年的担保风险补偿、业务奖补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因市县两级需设融资担保基金,未采纳。建议删除第三条第六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不符合省文件规定,未采纳。

以及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各银行提出的意见,因属具体业务合作事宜,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未采纳。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举措

实施意见全文共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四部分十三项具体举措:

一是借助市政府与中原再担保集团合作机遇,建成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同时发挥其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龙头作用,采取县级政府增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股的方式,加快构建市县一体、协同发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二是设立总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的市级融资担保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市级“政银担”风险分担资金池、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和业务奖补;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及省级融担基金参与,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保障。

三是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建设,力争到2022年底前,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

四是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实效。

五是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费率,力争在2021年底前,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

六是明确风险分担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承担不低于贷款余额20%的风险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承担不高于80%的风险责任。

七是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八是落实尽职免责要求。

九是清理规范收费。

十是放宽反担保要求,提高信用与保证类担保占比,降低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门槛。

十一是着力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问题。

十二是加强内部风险防控,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

十三是强化外部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誉。

五、文件时效

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八、政策问答

(1)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目标是什么?

抢抓政策机遇,发挥市县抱团优势,通过重组、增资、整合等方式,按照“减量提质”要求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源整合。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确保2022年年底前,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当调降担保费率,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2)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入条件是什么?

a.聚焦主业要求。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达到70%及以上,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等指标达到80%以上, 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较去年有明显增长。

b.风险控制要求。担保代偿余额占净资产比例不超过50%。

c.经营规范要求。按照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原则,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其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体制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管理,通过融资担保机构年审。

d.正向激励要求。对支小支农主业突出、担保放大倍数3倍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的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属地财政、金融部门确认后可推荐上报。

各县市财政局、金融局推荐,省级财政厅、省金融局确定并在省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报送财政部、银保监会备案。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只保留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3)对资不抵债、失去功能的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如何处置?

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结合本地实际,争取中原再担保集团等专业化团队支持,制定切实可行的退出机制,解决当地担保机构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风险,对不良资产进行剥离重组。或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对原有的县级担保机构进行清理后,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在各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

(4)市级融资担保基金的主要用途?

市级设立总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的市级融资担保基金,主要用于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资金池、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和业务奖补;鼓励县(市、区)政府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设立县级融资担保基金,用于担保风险补偿、业务奖补等。

(5)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到2022年年底前,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2亿元以上。通过市县联动,全面提升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6)对破解三农、小微及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有哪些具体措施?

a.“三农”业务: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对乡村30万元(含)以下贷款开辟绿色业务通道,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统一客户调查,快速批量审批业务模式,服务农户、农村致富带头人、新型农民、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补贴支持的农业项目;对县级以上“两会”代表(委员)、党代表、巾帼标兵、劳动模范、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人员及村两委班子成员等重点支持对象,取消反担保要求,提升最高授信额度至50万元。对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100万元(含)以内的授信,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0万元(含)以内的授信,实物资产反担保不高于担保额的60%。

b.小微、“双创”企业业务:落实支小支微政策,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双创”企业融资。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统一调查,对5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担保,开辟绿色通道,降低门槛,放宽反担保;对50万元以上的贷款担保,创新反担保方式,降低反担保要求,实物资产反担保不低于担保额的60%。

c.先进制造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业务: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的我市先进制造业企业、对市科技局推荐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出的融资需求,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统一调查,对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担保放宽反担保措施;对100万元以上的贷款担保,实物资产反担保不高于担保额的60%。将知识产权、高精尖设备纳入反担保抵(质)押范围。

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服务实体经济,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普惠领域提供融资担保,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本着“以支定收、保本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费率,适时调降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力争到2021年年底前,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5%。

(7)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有什么要求?

弱化利润定量考核指标,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考核要求,强化担保贷款放大倍数、政策性担保规模、风险控制、服务效率等定性考核指标。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落实考核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

(8)在尽职免责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等责任。

(9)在防范风险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a.加强内部风险防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身建设,改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研判和防控,建立健全保前调查、保时审查、保后检查和纠正的动态管控机制。

b.强化外部监督检查。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规模、综合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引导其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扩大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

c.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问题。司法部门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案件诉讼和执行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做到快保全、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提高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案件的诉讼效率。

九、政策解读人

刘瑞锋(市金融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系电话:0398-282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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