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应急避难场所?
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有效应对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经过规划、建设,配置应急保障设施,供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安全场所。
(二)政府部门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组织制订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运行的演练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教育、水利、林业、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
(三)应急避难场所备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内容包括:应急避难场所名称,位置,面积及可容纳人数,配套设施、设备,功能区划分平面图,管理责任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他有关资料。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与维护经费如何保障?
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五)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建立本场所的硬件设施和组织体系、管理维护档案等;
2、在显要位置设置场所疏散安置示意图,示意图应当包括设施位置、棚宿区区域、方向指示图标、图例等;
3、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牌、场所内道路指示标志牌和场所设施指示标牌,并保持外形完好、清晰醒目、方向指示准确;
4、确保各个出入口畅通,封闭式应急避难场所要保证出入口可随时开启;
5、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应急设施的管理,确保应急设施正常使用;
6、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7、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应急避难场所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应急避难场所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协调机制与职责分工,设施配置,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保障与使用,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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