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减少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全市应对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能力,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制定了《三门峡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背景
应急避难场所作为防灾减灾救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一项灾民安置措施,也是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全国文明城市验收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市缺乏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方面的制度,应急避难场所的数量和质量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迫切需要,亟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
(二)政策依据
《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为: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人防疏散基地和学校操场等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2021年4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大经费保障,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三)出台目的
1.填补我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空白,为进一步提升避难场所建设管理水平提供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2.明确相关单位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3.规范和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制定过程
2021年3月份开始,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深入各县(市、区)实地了解掌握应急避难场所现状以及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借鉴省内外地级市关于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相关文件,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8个县(市、区)和20个市直单位征求意见,通过法制初审、公平性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多次修改,最终定稿。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共征求意见建议28条,其中: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示范区、开发区管委会8条;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市直单位20条,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合理吸纳。
我们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3条意见,已全部采纳。
没有未采纳意见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维护与管理、启用与检查、附则,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对部门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明确了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编制职责、规划和设计方案内容、建设移交和备案事项。
第三章维护与管理明确了管理与维护主体、经费、物资储备,规定了管理单位和其他部门的日常保障职责。对需改建扩建的场所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启用与检查明确了灾时启用程序、运行管理分工、平时检查内容。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日期。
五、文件时效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应急避难场所?
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有效应对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经过规划、建设,配置应急保障设施,供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安全场所。
(二)政府部门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组织制订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运行的演练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教育、水利、林业、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
(三)应急避难场所备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内容包括:应急避难场所名称,位置,面积及可容纳人数,配套设施、设备,功能区划分平面图,管理责任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他有关资料。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与维护经费如何保障?
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五)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建立本场所的硬件设施和组织体系、管理维护档案等;
2、在显要位置设置场所疏散安置示意图,示意图应当包括设施位置、棚宿区区域、方向指示图标、图例等;
3、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牌、场所内道路指示标志牌和场所设施指示标牌,并保持外形完好、清晰醒目、方向指示准确;
4、确保各个出入口畅通,封闭式应急避难场所要保证出入口可随时开启;
5、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应急设施的管理,确保应急设施正常使用;
6、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7、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应急避难场所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应急避难场所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协调机制与职责分工,设施配置,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保障与使用,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七、政策解读人
姓名:秦剑波 联系电话:0398-2896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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