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三门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一)《三门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城市绿线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2.城市绿线的变更和公开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的原则进行。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园绿地应设立绿线公示牌,并设置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绿线标识或者擅自移动、破坏界桩。

3.在城市绿线内不得违规开发建设和破坏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扩建或者改变性质和用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严格控制。

4.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配套的附属绿化工程。需向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绿地建设的核实。工程竣工后,应在显著位置向公众永久公示绿化用地平面图。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得降低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率。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补建;无法补建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易地补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因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的应进行补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占用城市绿地或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因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移植、砍伐树木的,应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同意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就近补建或易地补建。

经批准同意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经批准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应及时将绿地恢复原状。

6.城市绿地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2)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4)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5)其他损毁城市绿地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

7.违反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公众监督方式

群众发现毁坏城市绿地和树木违法行为可拨打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举报。

(二)《三门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1.城市古树名木的年限界定和分级、确认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含)至99年的乔灌木(包括木本花卉)。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责任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进行调查、登记编号、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城市古树名木每五年组织普查一次,对已达到级别和树龄的要及时进行确认、建档。

3.城市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划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生长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该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1)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2)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3)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4)居住区、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负责养护,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基层自治组织负责。

变更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变更手续。

4.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的养护管理

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城市古树名木不得擅自迁移、买卖、转让

(1)禁止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因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须提出避让和制定保护措施。

6.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行为:

(1)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2)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3)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4)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5)擅自移植、砍伐、修剪、转让买卖。

(6)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标识牌、保护设施;

(7)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7.违反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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