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 政策解读材料

为弘扬企业家精神,充分肯定企业家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突出表现,进一步增强企业做大做强的荣誉感、责任感,激发企业创新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结合我市实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制定了《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表彰办法》),现就《表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表彰办法》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表彰办法》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家表彰奖励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企业家要带领企业战胜当前的困难,走向更辉煌的未来,就要在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等方面不断提升自己,努力成为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广大企业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和三门峡拼搏赶超的推动者。

(二)制定《表彰办法》的依据

参考省内外先进地区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

(三)出台《表彰办法》的目的

鼓励和表彰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营造尊重、支持、关爱企业家的良好氛围,增强企业家荣誉感和责任感,以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精神,推动企业实现更好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制定《表彰办法》过程

2022年8月,我们参照省内外先进经验草拟初稿,在单位内开展了多轮讨论,数易其稿,通过召开企业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展题调研。并向8个县(市、区)和10个市直单位征求意见,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法制初审、网站公示后,多次修改,最终定稿。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我们征求了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人行三门峡分行、三门峡银保监局等涉及的10个市直单位和8个县(市、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涉及的9个市直单位和8个县(市、区)21条意见,采纳9条,未采纳12条。

未采纳意见:

1.市纪委监委认为第六条“三门峡市领军企业家”的部分条件,比如(一)(四)(六)设置过高,与本市实际情况不符,且与“三门峡市杰出企业家”要求条件梯度没有拉开。

未采纳理由:《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意在全市企业家中优中选优,树立典型,鼓励全市企业家对标先进,奋勇争先,因此对选拔的要求标准较高,宁缺毋滥,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2.市纪委监委建议明确表彰人数。

未采纳理由:表彰名单要根据申报情况,并按照程序经评评审遴选后确定,不做人数要求,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3.市纪委监委建议明确奖金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未采纳理由:奖金发放至获奖企业家个人银行卡账户,企业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履行纳税义务,与评选奖励无关,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议“三门峽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纳入我市向省委、省政府年度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未采纳理由:依据《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豫办〔2020〕4号)第四条“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是由市政府主导对我市企业家的奖励政策,不适用《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5.市财政局认为《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与《关于申报三门峡市拔尖人才领航工程等人才培养工程人选的通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多项政策内容较多重复,同时存在对企业奖勋和企业家奖励难以完全区分的问题,建议整合已有的各类奖励性文件,以防止财政资金重复奖励。

未采纳理由:《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是对企业家个人的奖励,不对企业进行奖励,与其他奖励政策各有侧重,内容不冲突,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6.市财政局认为我市已出台《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三政〔2020〕7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支持“双十”企业及百家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三政办〔2020〕14号)等政策,鉴于以上文件均已对优秀企业家进行资金奖励,按照“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的原则,不再进行资金奖励,建议整合所有企业奖补的政策办法,统筹奖励资金。

未采纳理由:《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是对企业家个人的奖励,不对企业进行奖励,与其他奖励政策各有侧重,内容不冲突,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7.市财政局建议参考《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河南省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豫人社函〔2021〕176号)的表彰方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联合做出表彰决定,授予‘河南省优秀企业家’称号,颁发奖杯和证书。”对我市优秀企业家进行表彰奖励;

未采纳理由:《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拟定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除给予精神奖励外,根据层次不同分别还有一定的物质奖励,含金量更高,更能激励广大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激情,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8.渑池县认为: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六条评选“三门峡市领军企业家”具备的条件中第四项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全国前3名存在修改意见,建议改为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全国前5名。

未采纳理由:《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意在全市企业家中优中选优,树立典型,鼓励全市企业家对标先进,奋勇争先,因此对选拔的要求标准较高,宁缺毋滥,其余意见均为降低评选标准意见,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9.渑池县认为: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七条评选“三门峡市杰出企业家”具备的条件中第四项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全国前5名或全省第1名存在修改意见,建议改为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全国前10名或全省前5名;

未采纳理由:《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意在全市企业家中优中选优,树立典型,鼓励全市企业家对标先进,奋勇争先,因此对选拔的要求标准较高,宁缺毋滥,其余意见均为降低评选标准意见,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10.渑池县认为: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八条评选“三门峡市青年企业家”具备的条件中第四项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全省前5名存在修改意见,建议改为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全省前10名;

未采纳理由:《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意在全市企业家中优中选优,树立典型,鼓励全市企业家对标先进,奋勇争先,因此对选拔的要求标准较高,宁缺毋滥,其余意见均为降低评选标准意见,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11.渑池县认为: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九条评选“三门峡市先进成长型企业家”具备的条件中第一项近3年实现“小升规”或“规改股”或“股上市”的企业存在修改意见,建议删除该条内容;

未采纳理由:《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意在全市企业家中优中选优,树立典型,鼓励全市企业家对标先进,奋勇争先,因此对选拔的要求标准较高,宁缺毋滥,其余意见均为降低评选标准意见,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12.渑池县认为:第四部分奖励第十五条对每名“三门峡市领军企业家”奖励30万元,对每名“三门峡市杰出企业家”奖励10万元,对每名“三门峡市优秀青年企业家”奖励5万元,对每名“三门峡市先进成长型企业家”奖励2万元存在修改意见,建议改为对每名“三门峡市领军企业家”奖励50万元,对每名“三门峡市杰出企业家”奖励30万元,对每名“三门峡市优秀青年企业家”奖励20万元,对每名“三门峡市先进成长型企业家”奖励10万元。

未采纳理由:对企业家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金额视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定,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四、《表彰办法》的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主要包括五个部分,21条内容:

一是总则。明确了新形势下,三门峡市企业家表彰奖励的依据和目的、奖项设置、评选原则、评选范围。

二是标准条件。主要是评选“三门峡市领军企业家”“三门峡市杰出企业家”“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的基本条件。

三是评选程序。明确了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的程序,包括组织申报、评审遴选、征求意见、组织公示、研究审定等内容。

四是奖励。对优秀企业家给予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和资金奖励,并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进行广泛宣传报道。

五是附则。明确了企业、企业家、推荐单位、评审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惩戒措施。

五、文件时效

执行期限为自印发之日起。

六、政策解读人

姓名:程晟   联系电话:0398-292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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