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0001-1103-2015-026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05-06 | 发布日期: | 2014-05-06 |
发文字号: | 商政〔2014〕33号 | 废止日期: |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商政 |
商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商丘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 知
商政〔 2014 〕 33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市政府决定将《商丘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商丘市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第十六条修改为:
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站)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同级政府财政、社会捐助、公益赞助等共同予以保障,也可通过全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式予以解决。
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站)调解纠纷不收费。
20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