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商丘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P0001-1103-2015-026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5-06 发布日期: 2014-05-06
发文字号: 商政〔2014〕33号 废止日期: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商政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商丘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商丘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  知

商政〔 2014 〕 33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市政府决定将《商丘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商丘市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第十六条修改为:

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站)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同级政府财政、社会捐助、公益赞助等共同予以保障,也可通过全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式予以解决。

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站)调解纠纷不收费。

2014 年 4 月 24 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