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0001-2300-2015-045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12-28 | 发布日期: | 2015-12-28 |
发文字号: | 商政〔2015〕74号 | 废止日期: |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商政 |
商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中信银行商丘分行税收入库级次的
通 知
商政〔2015〕74号
睢阳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根据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市政府决定中信银行商丘分行所有税收地方分成部分(不含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国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信银行商丘分行(含该行今后新办企业,下同)缴纳的所有税收(含该行为投资主体的建筑安装营业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不含集中缴纳的企业所有税,下同)地方分成部分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为市级收入,就地缴入市级国库。
二、地方教育附加按《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商丘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河南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商财预〔2011〕225号)规定执行。
三、中信银行商丘分行的税收由市地税直属局(实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相应转由国税部门)征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入中央和市级国库。
四、因搬迁等原因,造成银行经营地点发生跨市辖区变化的,其所有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仍为市级收入,地方教育附加仍按商财预〔2011〕225号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