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丘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P0040-2016-0009 公开责任部门 市科技局
公开日期 2016-01-20 公开目录 管理制度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商丘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工信和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商丘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科技局。

特此通知。

 

附件: 商丘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

 

 

 

 

 

 

 

2014 年 12 月 1 日

 

 

 

 

 

 

商丘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确保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 〕 11 号) 和《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规范和程序等规范和程序的通知》(豫科 〔 2014 〕 138 号) 有关 精神,结合商丘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查与评审、签订合同、拨付经费、检查监管、结项验收等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遵循 责权明晰、程序规范、监管严格、公开透明等基本 原则 。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财政科技资金给予支持的各类项目过程管理。

第五条: 市级科技计划体系及资金支持额度原则。根据本市科技发展实际,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现设置三类。即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攻关计划。资金支持额度分别为: 5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

第六条: 各类科技计划内涵界定:

(一)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重点围绕市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成长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发展和骨干企业、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等技术需求,引导、凝聚社会科技创新资源,解决关键共性技术、重大瓶颈技术问题,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突破。

(二)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重点支持自主研发或引进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和工业化生产前景的成熟配套技术实现产业化。

(三)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支持工业、农业、人口与健康、能源、资源和环境等领域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突出公益技术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第二章   项目全过程管理权责划分

第七条: 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 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分别是:市科技局,县(区)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责任主体职责划分。各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应明晰权责,各司其职。

(一)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统筹安排部署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工作;加强对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分类指导与监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相关事项和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等。

(二)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配合市科技局做好本县(区)项目申请工作的组织、指导、审核、把关;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和服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客观、真实地申报项目;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按照项目计划书和合同要求完成项目技术经济指标;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章和经费使用规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等。

第三章   规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管理规程

第九条: 严格项目申报资质、条件。申报项目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研发能力、实施条件、项目质量等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 申报项目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是商丘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

2. 单位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 3 倍,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总预算的 50% ;

3. 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 3% ,大中型企业不低于 1.5% ,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 5% ;

4. 申请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应具备省级(或以上)研发中心、省级科技创新团队、院士工作站、高新技术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技术资质;

5. 申请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的单位须具备 近两年取得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授权、新品种或新产品认定证书等条件。

(二)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2. 符合本市产业及技术发展规划、计划支持方向;

3. 技术创新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产业化和产品市场明朗;

4. 技术水平不低于省内先进。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项目:

1. 没有相应技术资质;

2. 自身研发经费投入不达标;

3. 技术力量薄弱(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3 人以下);

4. 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或有不良信誉记录;

5. 同一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尚有未结项的项目;

6. 同一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一年只能申报一项;

7. 不同单位项目研究方向类似、研究内容相互关联。

第十条: 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市科技局根据相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每年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目标。 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以保证有关单位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公开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由市科技局负责统一组织,分集中申报、个别申报两种形式。

(一) 项目集中申报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 ,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受理本县(区)的项目申报,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把关,联合行文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直单位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

(二)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市级各类项目均须填写和提交规定的相应“ 项目申请书”、“项目经费预算申请书”和其电子版,以及相关技术资质、技术检测证明、 技术查新报告、财务报表等附件材料。材料份数依需要而定。

     第十二条: 严格项目立项评审。 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规范项目立项审查和评审行为,确保立项质量。

(一)严格项目审查。县(区)主管部门向市主管部门推荐申报项目前,要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市科技局受理申报后,要认真组织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和资格审核,主要审查申报单位资质条件、项目技术水平、资金预算合理性、材料规整性等内容,必要时还要进行现场考察。根据审查、审核及考察情况,确定参加专家评审的备选项目。

(二)规范专家评审。给予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均须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评审时根据评审需要,从市科技局建立的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专家,分领域建立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评审。项目评审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和打分制,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专家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的主要依据。为加强评审环节监督,必要时可邀请纪检、检察、审计部门参与监督。

(三)规范评审结果公示。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拟立项项目,要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纠风在线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异议。公示期一般 7 天。

第十三条: 立项决策。项目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召开局长办公会,主要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和公示异议情况,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意见,与市财政局协商无异议后联合行文下达经费指标通知。

第四章   加强完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所有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均实行合同制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项目合同实行分级签订办法:重大科技专项和市直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县(区)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县(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合同签订时限为市主管部门立项文件下达后 7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拨付经费。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经费,指标文件下达后及时给予一次性拨付。所有项目经费的拨付按市财政局有关支付规定执行,市直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县(区)属单位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县(区)财政局,再由县(区)财政局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检查督导。项目正式立项后,市科技局要认真及时跟进检查、督导和协调、服务,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须积极配合。原则上每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检查督导和调研次数不少于2次。检查内容主要是项目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好的经验、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七条: 结项验收。所有支持经费的项目实施结束时,均须及时履行结项验收。 结项验收原则上由签订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 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聘请5名技术和财务专家 建立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主要对照 项目 申请书、合同任务书,通过听取 项目 承担单位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专家咨询、现场考核,形成现场验收书面意见。

(二)其它项目验收。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验收,由负责签订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实施,验收办法同上。县(区)负责验收的项目,由县(区)主管部门形成验收书面意见,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备案。

(三)验收材料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计划任务 后,应当及时向签订合同的主管部门提交正式验收申请。具体材料主要包括 验收申请文件、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相关技术、成果证明、项目经费决算报表(重大专项为财务审计报告)等。 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五章   严格项目经费监管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监管。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执行的监管,重点监管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监管。科技主管部门要履职尽责,指导、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建立规范的项目经费专帐、专款专用。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确保项目经费开支符合《商丘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指导、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及时查处 项目经费使用违规行为。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对发现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有严重问题的,要及时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执行、追回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严肃予以处理,涉及违法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倒查机制。针对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对经查实的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保障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申报与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市科技局要 通过文件、门户网站等有效媒介,将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资金安排、绩效评价及验收结果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承担单位也必须将项目的立项、实施、经费使用等有关信息,在单位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和评审专家遴选制度。 市科技局负责按照一定条件,公开征集各领域技术专家,建立统一管理的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入库专家须具备有高级职称、具有良好信誉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热心科技评价工作等基本条件。要建立 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制度。 项目评审必须以同行专家为主,一线专家比例应当达到 75% 以上。要逐步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逐步吸收独立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参与项目评审工作。专家库要建立轮换、调整、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中介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建立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和单位,要记入信用管理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专家和中介机构,终止其继续参与项目评审的资格。进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将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管理培训与法制教育制度。市科技局要加强 对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科研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等人群的项目管理业务培训,每年至少集中培训1次。同时,要针对以上重点单位和人员,邀请检察、纪检部门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 预防犯罪专题教育和警示活动,增强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制意识,避免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事件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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