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5837168-2016-054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4-06 发布日期: 2016-04-06
发文字号: 商政〔2016〕9号 废止日期: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商政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营造诚实、守信、自律、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快建设富强、文明、平安、美丽新商丘,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制度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自律、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全市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于攻坚转型的关键时期和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商丘、文明商丘”,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经济社会活动的可预期性效率;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信用经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加快产业升级,经济转型;有利于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树立诚信形象,扩大开放,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创业就业,刺激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把诚信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大力推进以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力度,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诚信商丘、文明商丘”建设,以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为基础,以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以健全信用制度为保障,着力推进事关全市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着力开展诚信创建示范试点和诚信承诺活动,着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逐步增强各类社会主体信用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全市各级政府要以身作则,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加强规划指导和部署推动,健全相关制度和标准,动员和发挥企业、社团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作用,形成共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合力,共同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全局,系统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同时,明确关键环节和领域,实施重点突破、典型示范、创新试点,以点带面,协调推进。

3.健全制度,严格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体系,依法开展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工作,加强信用信息监管,规范信用服务主体行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

4.强化应用,以用促建。推进信用产品社会化应用,倡导综合信用承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和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联动机制,大力宣传诚信典型,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在信用产品应用中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三)工作目标。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初步建成,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联动机制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投融资等事关全市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点领域有效发挥作用。

2017年,初步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诚信商丘、文明商丘”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全市诚信环境得到显著优化。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重点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政务诚信建设。全市各级政府要带头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提高决策透明度。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保证政府各项规划目标和对人民代表大会等作出的承诺得到落实,保证对国内外投资商承诺的资金和优惠政策及时兑现;保证法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政府守信践诺的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将国家工作人员诚信状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商务诚信建设。加强企业质量诚信建设,完善质量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推进企业经营服务诚信建设,建立合同履约备案制度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制度。加强食品、药品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和流通等环节信用管理,完善食品、药品和农产品安全溯源体系,及时披露食品、药品企业恶劣失信信息,建立严重失信违法者市场退出制度。进一步扩大金融信用记录覆盖面,增强金融诚信意识,规范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打击非法集资、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务、保险诈骗等行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大力推行明码实价,建立价格诚信数据库,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完善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等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税务信用信息数据库。披露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信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意识。推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公开,建立企业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方面的评价标准。开展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基本社会保险费等典型失信案件集中曝光活动,监督企业履行社会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3.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医疗服务承诺制度,完善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建设活动。建立教育机构和科研等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完善信用记录,打击学术不端、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打击侵犯专利权、盗版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失信行为。加快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制度,推动社会保障信息公开,严厉惩戒失信行为。

4.司法公信建设。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二)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加快建立完善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行业和领域入手,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民间融资、保障房、医疗、法院审务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估、披露、使用等制度。加强信用信息系统顶层设计,明确信用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字段的总体框架,制定诚信体系评价标准和信息技术指标,加快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开展行业信用信息记录、筛选、分类和发布工作。其他领域也要积极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工作,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档案,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电子化存储。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原则,研究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及共享方式、方法,统一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立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系统,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在行政管理事项和公用服务中加大对公共信用信息的调取、运用力度,实现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三)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金融征信数据质量,推动征信系统升级。加快推动村镇银行、公积金中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接入征信系统。研究推动证券业、保险业机构逐步接入征信系统。推动实现金融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

(四)开展社会信用建设示范试点。选择政府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比较扎实、积极性高的县(区)开展社会信用建设示范试点,引导带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诚信企业示范创建“百千万”工程,开展万家企业综合诚信承诺、千家企业诚信示范创建、百家企业诚信典型示范活动,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增强企业诚信意识,集聚商务诚信正能量。继续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示范试点,推动信用村、信用农户创建,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五)加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联动机制建设。完善奖惩制度,加大对诚实守信者物质奖励、媒体宣传和政策支持力度,营造守信光荣的良好氛围,让守信者处处受益。综合运用市场性、行政监管性、行业自律性、司法性等惩戒手段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将失信者列入“黑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推进部门联动,重点在许可准入、用地审批、环评审核、认证管理、专利申请、财税扶持、政府采购、科技奖励、评先评优、社保监管、人事考试、信用评级、通关退税、品牌培育、商标注册、招投标管理等方面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在贷款投放、上市融资、发债融资、投保审核、保费标准、利率差别化待遇等方面加强联动奖惩。

(六)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积极推动广泛应用信用信息产品,制定政府部门使用信用报告指南,明确政府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领域及方式,推动政府部门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政府采购、资格(质)审核认定、专项资金安排、保障房分配、外来务工人员入户等重点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研究出台鼓励社会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积极运用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商业保理等信用服务产品扩大信用交易,鼓励个人扩大信用消费。培育和引进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用产品和服务创新机制,推动市场相关各方自发、自觉地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社会信用服务组织体系,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建立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档案。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为信用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七)推进信用制度建设。把健全信用制度体系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抓紧制定出台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根据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积极总结经验做法,形成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

(八)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把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积极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诚信兴商宣传月”等多种形式的信用公益活动。将诚信情况作为推荐、评选全国、全省、全市精神文明单位以及全国、全省、全市道德模范的重要标准,推动诚信建设贯穿“文明商丘”建设全过程。在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手册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传承与弘扬中华民族诚信美德。支持诚信文化基地建设,普及诚信文化知识,弘扬中华诚信文化,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通过持续努力打造良好信用环境。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尽快出台相关制度,健全对有关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信用评级管理、信用信息查询披露管理、信用服务机构与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和服务,使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归集管理,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信息支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作为本地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完善本地区、本行业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广泛收集和及时处理各类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信息,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撑。

(三)积极推进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早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应用先进信息技术,按照实用性、兼容性、开放性和标准化的原则,在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建立本系统信用信息库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市统一的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共享平台建设,确保信用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有效共享。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

(四)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运用激励和惩戒手段,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建立健全由政府、司法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市场联防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市场监管水平。健全失信惩戒机制,综合运用市场性、行政监管性、行业自律性、司法性等惩戒手段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完善守信受益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或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积极引导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和个人,鼓励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通过实施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措施,恢复企业信用或个人信用。

(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如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尽快建立相关准入、管理、奖惩、退出机制。支持和鼓励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有关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扩大信用产品及服务种类,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对不遵守行业规则、自身不讲信用的信用服务机构,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促使信用中介服务业规范运作、适度竞争、限制垄断、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六)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广泛使用信用产品。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交易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选择、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工作、公务员录用等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产品。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通过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引导各类主体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扩大信用经济规模,降低交易风险。

(七)倡导信用理念,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通过多种方式普及信用知识,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消费者的信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要结合职业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增强其诚信守法意识。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和企业要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制定诚信标准和行业规范,把职业道德作为岗前培训的必修课,使从业人员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培养敬业精神。要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提高诚信宣传的科技含量,扩大传播范围,使诚信宣传教育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更富有亲和力、吸引力。把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作为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引导各类主体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在全社会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氛围。

(八)加大信用体系建设的投入,保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县(区)、各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要保障人员和办公条件配备,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为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和统筹协调。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县(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做到管理机构落实、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条件经费落实、组织实施落实,大力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信用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营造诚信社会舆论环境。在全市开展社会信用创建和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全市形成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良好氛围。

(三)加快人才培养。鼓励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信用管理课程,在研究生教育中开设信用研究方向,培养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发布社会信用重大调研课题,引导、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开展信用管理师、信用分析师等职业(从业)资格认证。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全市信用建设人才队伍素质。

2016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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