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5837168-2016-060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5-26 发布日期: 2016-05-26
发文字号: 商政〔2016〕15号 废止日期: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商政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改方案

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程,认真查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迅速扭转当前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局面,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整改目标

以有效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为主线,进一步分析影响空气质量的污染因素,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明晰部门责任,强化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集中两个月时间进行全面整改,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力争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确保年底圆满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二、整改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4月27日~5月5日)。为进一步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4月27日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商办〔2016〕10号)。4月28日,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环境保护局等9部门制定的《商丘市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商政办〔2016〕36号)。5月5日,市委书记魏小东同志主持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全市各县(区)、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下定决心,背水一战,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进行整治,尽快扭转被动局面,确保半年验收一次通过,确保年底目标顺利完成。5月13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环境保护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

(二)排查整改(5月6日~6月30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整治任务及时限要求,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方案要细化具体,责任到人,明确整改时限,于5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

(三)验收总结(7月1日~7月20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整改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四)巩固提高(7月21日至年底)。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督促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长期有效落实,确保年底空气质量目标顺利完成。

三、整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扬尘污染防治。

1.扬尘防治总体要求。

(1)市区所有计划开工建筑、市政等项目,达不到绿色环保要求的,坚决不予以开工。

(2)已开工建设项目必须按工期交付使用,不得延期,如延期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主管部门要与所有项目施工单位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落实“五个到位”和“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

(4)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2.扬尘整治措施。

(1)工程施工前,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必须用混凝土硬化,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2)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严禁车体带泥上路。

(3)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开挖的裸露场地必须严密覆盖、固化或绿化。

(4)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全封闭,车辆封闭性能完好,严禁沿路遗撒。

(5)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覆盖,及时清运,严禁长时间堆放废弃物和随意丢弃。

(6)施工现场的水泥、石灰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严禁露天放置。

(7)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8)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

(9)城区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制作砂浆。

(10)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有专人负责。

(11)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扬尘情况。

(12)施工场地需设立醒目公示牌,公示扬尘控制措施和举报电话。

(13)各类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审批到位、报备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配套措施到位”五个到位和“施工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防尘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建筑、拆迁及旧城改造施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违规建筑项目拆除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控。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示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2)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主要干道、主要施工区应根据要求采取硬化处理,现场地面平整坚实,不产生泥土扬尘。

(3)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冲洗槽和沉淀池,保持排水畅通,污水未经处理不得进入城市管网。配备高压水枪,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场的垃圾、土石方、物料及大型运输车辆百分之百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

(4)施工现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清扫前洒水,避免扬尘污染。根据施工情况,每天洒水1~2次,扬尘污染严重时增加洒水频次。

(5)施工现场应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塑料和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及废弃物,不得使用煤炭、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6)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要有遮盖。

(7)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8)市水利局负责城区外的水利工程施工工地及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内的水利工程施工工地及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待建空地扬尘污染防治。

(1)待建空地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示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2)待建空地应沿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封闭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1.8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部设置压顶。地面应全部绿化、硬化、覆盖防尘网或洒水喷淋。

(3)用作临时停车场及其他用途的待建空地,应设置垃圾储存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并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及时洒水,确保场内干净、整洁、无浮尘。

(4)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在实施绿化作业时,应采取降尘措施。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每天洒水1~2次,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加大道路湿法清扫保洁力度,对城区所有道路实施湿法清扫,增加洒水频次,每日不少于6次,其中夜间不少于2次,并建立清扫、洒水工作台账。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6.强化渣土车、工程车管理。加强渣土车、工程车检查力度,强化夜间巡查,对超载运输、覆盖不严、沿路抛洒、随意倾倒的,取消车辆运输资格。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7.商丘市建成区工业企业堆场、料场粉尘污染防控。工业企业堆场、料场、水泥搅拌站的物料存储、搅拌及传送实施全封闭措施,建设车辆高压自动冲洗装置,对上路车辆进行有效冲洗,运送物料车辆必须全覆盖。厂区要有专人进行保洁清扫,确保地面无明显积尘。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对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改,达标一个,生产一个,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限期关闭。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8.商混水泥搅拌站粉尘污染防控。预拌混凝土企业购买或租赁的厂区需取得国家合法用地手续,生产厂区面积不得小于40亩,租赁的厂区期限不得少于10年;搅拌站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评价;搅拌系统二层及以上应封闭,内部应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配料仓加装降尘装置;搅拌主机、简仓使用集尘设施除尘,简仓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出口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骨料堆场封闭;砂石输送皮带廊上部封闭,砂石输送皮带廊下部有收料装置;有废混凝土回收设备和配备车辆的清洗设备;有废水、污水沉淀处理和循环利用设备;厂区道路及作业区采用不起尘的硬化地面,厂区绿化面积不低于厂区面积的15%。对不能达到以上要求的,一律实施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今年6月底以前,整改期间确保停产到位,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验收由环保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企业停产由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9.强化国省道干线道路和在建公路施工管理。在建S206线公路中修工程、S207线改建工程、S325线公路大修、S325线中修工程扬尘防护措施到位,遏制施工期间扬尘污染。追加资金200余万元购置洒水车、大型湿式清扫车。加大13条已建成国省道干线公路(共计1180公里)的机械化作业水平,增派清扫车辆对国省干线车流量较大路段进行定时定点清扫。增加道路清扫频次和洒水次数,及时清除道路积尘及道路两侧生活、建筑垃圾,减少二次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巡查、修复路面坑槽,及时消除扬尘隐患。对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红线内绿化、硬化情况进行调查,及时补栽、补修。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分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燃煤污染防治。

1.锅炉拆改工作。8月底前,确保完成城市建成区内349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拆改工作,年底前完成12家企业工业锅炉废气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推进能源结构优化。年底前,将煤炭在我市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在76%以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5.5%以上,并建成太阳能发电项目规模五万千瓦以上。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实施清洁能源战略。实施气化商丘工程,加快液化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力争年底天然气消费量达到1.2亿立方米以上。5月底更新新能源汽车800台,建成3个大型充电站、16个充电桩。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加强燃煤散烧管控。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32%(褐煤高于25%)和硫分高于1%的散煤,取消劣质煤经营点。采取煤改电、改气、改清洁能源,强化冬季燃煤散烧污染防控。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城区供热锅炉除尘、脱硫脱硝治理工作。10月底前,确保完成供热锅炉除尘、脱硫脱硝治理工程。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

(三)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1.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在全面排查清理建设项目的基础上,采取关停一批、整改一批等措施,对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强化水泥粉磨站治理。5月底前完成市建成区内5台水泥粉磨站烟尘提标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颗粒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依法关停长期超标排放污染严重的水泥粉磨站。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对超标排放的依法严管重罚,直至停产整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着力调整我市产业发展布局,新上项目严格按照产业布局审批,加快城区工业项目退城入园。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强黄标车管理力度。严格黄标车限行区管理,加大黄标车、无标车限行区内行驶查处力度。积极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7月底前完成省定年度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渣土车等高频率使用车辆,依法查处无环保标识和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一律不得在市区销售。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研究制定商丘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落实河南省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实施细则、充电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等,力争到2016年底,实现全市公共服务系统新能源车购置占比70%以上,市直党政机关充电设施个数不少于100个。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积极开展绿色交通。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2016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分别达到70%、80%、60%以上。新增公交自行车2000辆、新能源公交车800辆。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秸秆焚烧污染防治。

1.组织开展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实施“定人、定岗、定责、定时、定位”的禁烧措施,建立市包县(区)、县(区)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农户包地块的市、县、乡、村、组、户六级管理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实施禁烧网格化布控,24小时不间断监控。逐级分解责任,签订责任状,把秸秆禁烧任务落实到人头、落实到地块。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实施严厉惩处措施。县(区)每发生一个火点,省财政直接扣拔相应县(区)50万元;5个以上火点,市政府约谈火点发生地县(区)长;10个火点以上由监察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油烟污染防治。

1.严禁露天烧烤。对城市建城区内所有露天烧烤点,一律在5月30日前取缔。同时,加强重点时段(18:30~23:00)执法检查,坚决遏制露天烧烤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加强餐饮油烟管理。2016年9月底前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加大焚烧垃圾查处力度。严查焚烧清扫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树叶、杂草等。重点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废物收购点、汽车维修点等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制定商丘市建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管理办法,明确禁燃时段和区域。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完善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措施。进一步细化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和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程停工应急响应预案,完善重污染天气学校停课、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应急预案。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测和研判,及时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全面落实预案各项应急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九)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本整改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整改方案。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全力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四、健全组织

为确保我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任务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建慧(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

常务副组长:史根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李思杰(市委常委、副市长)

许大刚(市政府副市长)

江文玉(市政府副市长)

王仲田(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侯 永(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常亮(市政府副秘书长)

路绳臣(市委督查室主任)

宋景民(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徐 枫(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吕文松(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崔 军(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长远(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朱向东(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许家林(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张建民(市科技局局长)

张红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赵友刚(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书英(市财政局局长)

郭幸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步兴亮(市环保局局长)

王金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曹月坤(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付绍玉(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张一民(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玉明(市水利局局长)

孟 伟(市农业局局长)

关明忠(市林业局局长)

海继增(市畜牧局局长)

薛 涛(市商务局局长)

冯华亭(市政府国资委主任)

闫昭敏(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陈晓峰(市工商局局长)

高中友(市质监局局长)

朱坤聚(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王爱民(市公路局局长)

李柯星(市气象局局长)

陈向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主任)

薛凤林(梁园区人民政府区长)

栗朝举(睢阳区人民政府区长)

郭伦远(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丘

分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步兴亮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吕文松、市城市管理局局长付绍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王金启、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一民、市公路局局长王爱民、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友刚、市环保局副局长汪望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

(一)第一工作组。负责锅炉拆改、工业堆场、水泥搅拌站、涉气工业企业治污设施整治(附件1、2、3、4)。

组 长:李思杰(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吕文松(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步兴亮(市环保局局长)

刘长远(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成 员:朱向东(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红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汪望军(市环保局副局长)

赵 明(梁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吴国学(睢阳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张守奎(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

(二)第二工作组。负责市区内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拆迁工地、水利工程、露天烧烤、垃圾焚烧、渣土运输、道路保洁、洒水降尘的整治工作(附件5、6、7)。

组 长:王仲田(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侯 永(市政府副秘书长)

宋景民(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王金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付绍玉(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曹月坤(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薛凤林(梁园区人民政府区长)

栗朝举(睢阳区人民政府区长)

张守奎(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孟祥才(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曾庆国(市环保局副局长)

轩敬杰(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王世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建军(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冯保健(市水利局副局长)

赵 明(梁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黄文杰(睢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韩向迎(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保住建局局长)

(三)第三工作组。负责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建成区及高速公路黄标车限行,制定商丘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管理办法(附件8、9)。

组 长:许大刚(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崔 军(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何洪亚(市纪委第五监察室主任)

赵友刚(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李瑞领(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

马 凯(市环保局副局长)

郝秋泉(市商务局副局长)

任 磊(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李 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汪建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沈祥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书记)

蒋云兰(梁园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吴国学(睢阳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张留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局

局长)

(四)第四工作组。负责国省道干线、高速公路扬尘污染防治(附件10、11、12)。

组 长:江文玉(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常亮(市政府副秘书长)

路绳臣(市委督查室主任)

张一民(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林士强(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户相玉(市公路局副局长)

陈宏伟(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刘本春(梁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申古今(睢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张留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局

局长)

郭伦远(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分公司经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防治合力。全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不断改善空气质量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制定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的合力。

(二)落实环保责任,明确整改要求。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责任人。二是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中共商丘市委关于市委常委联系县(区)环保工作的通知》(商文〔2016〕34号)、《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商办〔2016〕10号)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充分发挥本部门本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强化督导,做到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项目必须管环保,实现环保责任全覆盖。三是落实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市区内建筑及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纳入施工承包合同,并与主管部门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切实做到“五个到位”和“六个百分之百”。

(三)突出整治重点,落实防治措施。一是实行问题整改清单化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以排查环境问题清单为突破口,对辖区所有环境问题进行整改,经市政府督查组组织验收后予以销号。市管项目要列出明细,建立台账,报请主管部门全程监管。二是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所有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审批到位、报备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配套措施到位”;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三是强化污染源监管。全市各大气污染点均明确专人负责,实行“人盯人”措施,达不到施工要求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工。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执法监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推动建立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和推进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和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和检查执法中的责任,结合环保网格化管理,将监管任务落实到项目和责任人,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环保、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公安、水利、公路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本系统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大气污染行为,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防控执法监管体系。

(五)加强督导问责,严肃责任追究。一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督导。4个专题工作组以问题为导向,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督查,限期整改,确保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环境质量不改善不放过、长效机制不建立不放过。二是实施空气质量通报和追责制度。实行日报告、周通报、月问责制度,建立空气质量奖惩考核机制,对当月排名最后一名的区罚款50万元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推进不力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并严肃追责。三是加强纪检监察问责力度。全市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落实整改要求、改善空气质量作为当前案件查办工作重点,按照“四个不为”专项治理的要求,以问责促尽责、以问责促落实、以问责促整改、以问责促成效,严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目标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工作不作为等行为。四是强化法院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针对环境污染案件,建立协作办案和联合挂牌督办机制,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六)强化舆论监督,积极宣传引导。组织新闻媒体对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露天烧烤等各类大气污染问题,进行明察暗访,曝光批评,对整改情况追踪问效。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倡导绿色理念,增强全民环境意识,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让广大市民了解我市大气污染的现状和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营造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吕文松 136******2319

曾庆国 186******6199

附件:1.商丘市燃煤锅炉整改清单

2.商丘市工业企业堆场、水泥搅拌站整改清单

3.商丘市工业锅炉废气治理整改清单

4.商丘市水泥粉磨站废气治理整改清单

5.商丘市区建筑施工工地整改清单

6.商丘市区露天烧烤整改清单

7.商丘市区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整改清单

8.商丘市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清单

9.商丘市烟花爆竹禁燃整改清单

10.商丘市国省干线公路整改清单

11.商丘市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工地整改清单

12.商丘市高速公路施工工地统计表

整改方案附件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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