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5837168-2016-064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7-04 发布日期: 2016-07-04
发文字号: 商政〔2016〕22号 废止日期: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商政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今年第一季度,我市 PM10 和 PM2 . 5 浓度不降反升且升幅较大, 4 月 28 日被环保部公开约谈, 5 月 26 日省政府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进行了通报, 6 月 20 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向我市下发了尽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督办函。近期,我市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有效措施,但是空气质量和目标要求仍然差距较大,形势非常严峻。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迅速扭转工作被动局面,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确保完成省定全年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环境空气质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指标,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以“空气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为环保责任红线,切实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压力感和责任感,将环境保护工作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贯穿城市建设始终,统筹处理环境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遏制空气质量不降反升的趋势,尽快实现空气污染物浓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确保完成全年环保目标任务。

二、硬化治理措施,全域治理全面防控大气污染

(一)全域治理全面防控。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核心意识,严格控制 PM10 、 PM2 . 5 浓度指标,以日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由中心城区延伸到各县、产业集聚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全域治理,联防联控,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评价和统一考核。

(二)全面实施精准治理。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 9 条精准治理措施。一是严控油烟排放。取缔所有露天烧烤摊点和使用煤炭及劣质燃料的路边餐饮店。室内餐饮经营场所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油烟达标排放后方可营业。二是严控施工扬尘。各类施工工地必须严格落实“五个到位”和“六个百分之百”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不得开工。三是严格非施工工地管理。非施工工地垃圾必须全部清除,裸露黄土必须全部覆盖或绿化,不准出现黄土裸露;临时占道施工必须全部取消,不准占道施工。四是严禁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所有加油(气)站必须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停业整顿;全部取缔城市主城区内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店铺(油漆、喷涂等)。五是严格渣土车管理。渣土车必须全封闭、全冲洗,湿法作业。行驶路线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划定,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密切配合。各县(区)要建立渣土车夜间行驶管理制度,每晚 23 时至次日凌晨 3 时安排专人值守,不间断巡查。六是加快燃煤锅炉拆改和黄标车淘汰。所有 2 蒸吨以上和省定 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拆改完毕。黄标车淘汰任务必须在 7 月底前完成。七是高标准清洗道路。城区所有道路必须用高压水枪冲洗,垃圾清运车辆随行并及时清理收集垃圾,以车辆通过后不起扬尘为标准。八是取缔燃煤点。进一步排查取缔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工商业燃煤点。九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县(区)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保、交通运输、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建立长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格排查污染源。为切实增强对各类大气污染源整治的针对性,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环保、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路、公安等部门成立联合排查工作组,进一步严排细查各类大气污染源,重点排查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工地、道路施工工地、非施工工地、烧烤摊点、餐饮饭店、燃煤点、工业堆场、挥发性有机物店铺、各类锅炉、工业企业、渣土车辆等污染源,分门别类,登记造册(见附件 1 ~ 12 ),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要求、整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各县(区)要将大气污染源排查情况经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于 7 月 10 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七科和市大气办。

三、切实履职尽责,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切实履行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将各项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监管部门、具体监管责任人。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督政,加强执法,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业企业、餐饮经营场所和锅炉污染治理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和拆迁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促落实“五个到位”和“六个百分之百”防尘措施。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渣土车和工程车管理、露天烧烤摊点取缔、夜市及早点摊位油烟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等道路的清扫保洁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公安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划定货车限行区范围,引导货车绕城分流;负责执行黄标车禁行区规定,统筹推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商丘市烟花爆竹禁燃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待建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涉气企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监督工业企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组织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水利部门负责城区外水利工程施工工地及运输车辆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减排项目,推进农业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牧部门负责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行为。

四、严格执法监管,加大惩处问责力度

(一)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要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采取列入黑名单、按日计罚、停业关闭等措施,对各类大气污染源进行精准精确打击,确保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停产整治落实到位,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加强空气质量排名考核。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力度,建立三区、六县和中心城区 18 个街道办事处空气质量通报制度,实行周排名、月考核工作机制,对三区月考核排名末位的区和六县月考核排名末位的县,由市政府进行公开约谈,并财政扣款 50 万元;对中心城区 18 个街道办事处月考核排名后两位的,责成区政府(管委会)进行公开约谈,并财政扣款 10 万元。

(三)严格督导问责。一是加强督导督查。各县(区)要成立专项巡查工作组,全面督导督查各类大气污染源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整改不力催办单和立案查处单,及时督查督办,督促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查处。二是强化追责问责。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大气办要会同省环保厅督导组,加大督导督政力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推进不力、执法监管不严的县(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格追责问责,以问责促整改,以问责促落实。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监测水平

(一)完善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监管网格,认真落实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构建“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环境监管网,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密监管网格,确保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存盲区、不留缝隙,确保各项精准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加强监测站点建设。中心城区 18 个街道办事处必须在 7 月 8 日前完成简易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实现并网运行。各县要在 7 月底前完成现有空气自动监测站更新改造和 2 个新增站点建设任务,确保 8 月 15 日前并网运行。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区)要明确 1 名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报送信息,于每日 18 时前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进展情况和加盖公章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见附件 13 )报送至市大气办(邮箱: sqshbw @ 126 . com )。

六、强化舆论引导,营造浓厚氛围

要坚持正面引导,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突出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意义、措施和成效,引导群众和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卫生治理。要强化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环境卫生差、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排名靠后的县(区)、街道办事处和单位的曝光力度。要设立举报电话和微信平台,实行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引导群众监督,营造浓厚氛围。

附件: 1 .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清单

2 .全市工业堆场料场混凝土搅拌站清单

3 .全市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清单

4 .全市建筑施工工地清单

5 .全市非施工工地及待建空地清单

6 .全市露天烧烤摊点清单

7 .全市餐饮经营场所油烟治理清单

8 .全市燃煤点清单

9 .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工地清单

10 .全市拆迁施工工地清单

11 .全市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清单

12 .全市喷漆等挥发性有机物门店清单

13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附件1-13.

2016 年 7 月 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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