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5837168-2016-071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8-15 发布日期: 2016-08-15
发文字号: 商政〔2016〕25号 废止日期: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商政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 年8 月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16 〕 18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投资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第五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的原则:

(一)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坚持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

(四)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六)严格执行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七)坚持追踪问效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等综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和决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的监督和管理。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预算、决算审计。

市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招标、设计、施工及合同的签订、审查和监督实施、项目实施质量及安全的监督管理、造价管理及控制、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核算、组织工程验收审核等。

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市发投公司为市政府代建单位。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八条 市相关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滚动管理,安排年度计划时优先考虑。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第四季度会同市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审计、监察、发投公司等有关部门,对纳入政府投资储备库的项目进行评审,初步确定下一年度拟建项目的规模和投资。

项目单位需筹措配套资金的,由财政局对配套资金来源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省和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市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各类建设资金总量、配套资金审查意见及项目评审情况,于每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环评、节能手续。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必要时可申请延期一年。

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

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应当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

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审,同时听取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 %以上,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十五条 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是控制工程建设投资的依据,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时应采用限额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资金使用,不得突破。对由于设计修改、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变化等引起的工程概算变化,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概算文本,按初步设计呈报程序,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概算调整幅度应控制在 10 %以内,超过原批概算 10 %以上的,需按项目建设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年度计划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初步安排意见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初编制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新开工、前期项目安排情况;

(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制定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图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施工图设计要体现绿色、生态、环保和节能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要带头使用节能材料。

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定项目投资预算。预算超过概算的,需重新设计或者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及所需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进行重大变更、调整概算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报市财政局、审计局审核批复。

第二十六条 在各专业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但列入上级部门竣工验收的项目,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市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组织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概算,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写出情况报告。由市财政、审计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土地用途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

(二)没有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擅自批准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拨付资金的;

(四)各职能部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结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其他审批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中央、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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