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5837168-2016-074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9-02 发布日期: 2016-09-02
发文字号: 商政〔2016〕27号 废止日期: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商政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预测,积极组织财政收入

在充分分析税源和收入政策变动的基础上,实事求是预测预算年度收入规模,做到收入预算安排积极稳妥。切实加大税收和非税收入征收力度,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入预算做好收入征缴工作,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持抓大不放小,在紧紧盯住重点骨干财源的同时,做好零星收入的征管。适时组织税收征管专题月活动,确保圆满完成年度预算收入任务。

二、提前谋划,合理编制年度支出预算

(一)为提高年度预算的合理性、准确性,当年 10 月份各分管市长、各有关部门应提出下一年度本系统、本部门项目及预算安排意见,征求专家、相关部门、社会等方面的意见,并与财政部门充分沟通衔接,报分管市长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

(二)当年 12 月 31 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应下达下一年度第一批( 80 %以上)项目投资计划,次年 3 月底前完成( 100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

(三)市规划部门应在当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下一年度建设项目 80 %以上的规划方案编制和审批,次年 3 月底前完成( 100 %)所有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市国土部门应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并在 3 月底前完成 80 %以上项目的供地工作。

(四)对于 PPP 项目,由分管市长牵头,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按规定完成 PPP 项目的招标、谈判和合同签定等工作。

(五)各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及时部署推进项目的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等工作。对工程类项目,在立项可研初设概算审批及下达投资计划等前期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将工程施工图、预算等有关资料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工程造价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出具预算评审价和评审报告。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按工程项目的不同种类和一定的下浮比例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并按法定程序招标。

(六)相关县(区)(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征地拆迁和施工环境保障等工作。

三、提高效率,简化程序,严格执行年度预算

(一)凡年度预算安排的打捆使用的养护性资金,如市政设施、道路养护(大修)、绿化管护(含补植补种)、垃圾清运、污水处理、绿化用地租金等费用,市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安排下达到行业主管部门或三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三区要依法依规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以市场运行的规则,确保资金用在项目上。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管,对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益实施每年度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并视审核情况委托或移交审计单位(或审计局)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对截留、转移、挪用等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纪依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二)凡预算安排的工程类支出,工程开工后,市财政局按合同价或当年预算安排数的 85 %将工程资金分批拨付至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度按有关规定使用,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承担主体责任。剩余 15 %部分工程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通过审计局审计后由财政局拨付。

(三)凡超出年度项目预算安排资金 10 %的单个项目资金,均应重新立项和编制预算,按程序审批;凡预算安排内的项目资金,由分管副市长负责签审,财政部门按要求支付。凡超出年度预算安排申请临时性资金的,资金在 5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政的市长审批;超过 50 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凡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特别是建设项目资金(含融资、社会资金安排等),项目已完工的,结余资金收回财政;工程未完工的,资金收回财政下一年度重新安排或资金结转下年。

(五)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对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工程类和重大支出项目,审计部门要对市财政局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再评审,再评审评审面不低于 10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四、提高资金归集度,严格规费管理

有收入征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收入征管,提高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要规范规费减免缓,凡国家、省、市有明文规定应减免的各种规费,由主管财政的市长审批;对于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 2015 〕 47 号)规定执行。

                                        2016 年8 月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