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5837168-2016-076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0-06 发布日期: 2016-10-06
发文字号: 商政〔2016〕30号 废止日期: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商政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 〕 13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 2016 〕 109 号)精神,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

(一)深刻认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居各投资主体首位,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一年来,受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影响,我市民间投资增速持续走低,占全市投资比重不断下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作为重点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主体地位。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尽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使民间资本成为产业发展、社会服务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使民营企业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

(三)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在更大范围内加快发展。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优化结构,推动民间资本集聚发展、创新发展、外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加快完善政策体系,加强财税扶持和融资支持,营造各类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良好市场氛围。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各级各类载体和平台建设,提高服务效率,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领域

(四)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全部对民间资本依法开放;凡是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附加条件。

(五)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投资公路、水运、地方铁路、轨道交通、文化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可享一定的经营权。鼓励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垃圾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

(六)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兴产业。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民营企业将技术和资金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取得一批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创新类技术成果产业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支持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八)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为民间资本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环境,提升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的审批效率,帮助解决房地产开发中遗留问题,为全市房地产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业基础领域。通过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途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联合、联营、集资、入股等方式,投资农田水利、标准农田建设、节水农业、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引调水、机电提灌、防洪减灾、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池塘标准化改造和非基本农田水产养殖等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技术产品生产与服务、疾病防控等。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参与示范乡镇建设中的土地整理、复垦等项目。

(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职业教育等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规范扶持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并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表彰奖励和法律地位。

(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从事演艺、娱乐、动漫游戏、影视制作、网络文化、文化会展、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等活动。民间资本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设施,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资本同等待遇。

(十二)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举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政策允许改制的公立医院改制。进一步改善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落实相关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逐步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残疾人等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兴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支持建设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参与经营养老、家政等社区服务业。

(十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服务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组改制。

(十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航运、总部经济、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领域。支持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鼓励发展超市、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等零售业态,培育并逐步形成大、中、小协调发展的商贸流通民营企业群体。引导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支持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

三、支持民间资本做大做强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重组联合。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利用产权市场,以资产、资源、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推动优势民营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依法有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畅通准入渠道。

(十七)推动民间投资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引导在商的科研院所建设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和企业孵化器,为民间资本成为创新主体提供平台。大力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培育一大批民营企业成为科技“小巨人”。进一步优化民间资本创新创业环境,完善自主创新政策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鼓励参与我市“双创”项目建设,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开发中心。

(十八)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优化投资结构和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鼓励扩大出口,支持利用自有品牌、自有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四、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

(十九)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金融需求特点,积极开展存货、动产、仓单、租赁权质押等融资业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

(二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鼓励中介机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机构与有潜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民营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促进资本市场更广泛地服务民营企业。

(二十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市、县(区)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通过资本金注入、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和创新奖励等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

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

(二十二)规范政府投资管理,优化政府资金使用方向。政府资金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领域。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财政性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和杠杆作用。

(二十三)改进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资金,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二十四)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对关键环节、龙头企业、有突破意义的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完善扶持和激励政策。用好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积极扶持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积极支持符合申报国家各类补助资金条件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禁止对民间投资设立各种名目的检查、评比、考核活动,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二十五)落实民间投资土地优惠政策。民间资本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或重大项目建设的,县(区)使用完本县(区)分配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在省厅下放我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范围内,报市政府同意可从其他县(区)或市预留指标中调剂使用。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的民营企业,凡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十六)加强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供给,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围绕主导主业,在枢纽经济、跨境电子商务等领域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加大对民营企业人才培养力度,实行政策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在职人员继续再教育和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力度。鼓励博士、博士后、留学生和有特殊才能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创业,落实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为商丘产业发展壮大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二十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大政府在环境、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力度。政府要加大产业集聚区内的学校、医院、绿地等民生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的投资力度,不断提高城市层次和品位,为民间投资企业在我市创业打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着力提高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水平

(二十八)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投资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营造鼓励、引导、服务民间投资发展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国家和我市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项目信息,介绍和推广民间投资经验,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二十九)建立健全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筛选一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科技、旅游等项目,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

(三十)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合并、取消和下放,减少审批环节,清理精简前置审批条件,规范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建立重大项目部门协调联动推进机制,推进重点领域项目加快实施。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实现“一次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全程监管”。

(三十一)鼓励民营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以产品、产业为纽带,建立自律性协会和商会,发挥其在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参与行业规划、维护行业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各类中介机构,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技术支持、项目管理、融资担保、税务代理、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促进资本、信息、人才、技术等要素有效流动。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科学技术、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行为。

(三十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制定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要依照有关要求和职责权限,认真分析本行业民间投资发展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制订本行业促进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

(三十三)全市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民营资本的保护,确保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我市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措施,保障民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搭建民营企业服务平台,开展“千名干部进企业”、“千家企业帮扶”等活动,努力营造“重商、亲商、扶商、暖商”的良好氛围,为我市民间投资营造更优环境,拓展更广空间,增强更大活力。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10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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