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0040-2016-0089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科技局 |
公开日期 | 2016-11-14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制度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包含需要让社会公众或者管理相对人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领导信息;
(二)部门文件;
(三)计划规划;
(四)统计信息;
(五)财务信息;
(六)人事信息;
(七)行政职权;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局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本单位编制的《商丘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商丘政府网( www.shangqiu.gov.cn )上查阅《目录》。
第九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以文件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通过商丘市科技局官网( www.sqkjj.gov.cn )公开政府信息;
(三)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