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37168-2017-0030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1-10 | 发布日期: | 2017-01-10 |
发文字号: | 商政〔2017〕1号 | 废止日期: |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商政 |
商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商丘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商政〔 2017 〕 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驻商央企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和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6 〕 19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6 〕 45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6 〕 46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 2016 〕 1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精神,正确处理企业、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以市场化运营、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管理为方向,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有效开展和“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支持企业“瘦身健体”,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暖、物业管理及社区服务等保障水平、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依法落实企业市场主体责任,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坚持先完成移交,再实施改造。有“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任务的企业与接收单位协商一致,先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确认移交,按照“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要求再进行维修改造,并在协议中约定相关事宜,有序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坚持分类实施,加快推进。分类实施驻商央企、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跟踪指导,在分类、分步、分批实施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加强政策宣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分流工作,做好各项社会保障,为国企改革创造稳定的环境。
(三)工作目标。
2016 年起,加快推进驻商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和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2018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019 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驻商央企“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工作。 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的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并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加快推进驻商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推动驻商央企、省属企业“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工作。
1 .分离移交费用来源。
分离移交“三供一业”费用包括相关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项目的可研费用和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驻商央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驻商央企负责测算和申请解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6 〕 45 号)等文件精神,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 50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 30 %,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
驻商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 2016 〕 104 号)等文件精神,非中央下放的省属企业申请省财政 50 %的补助,其余部分由省属企业承担。
2 .分离移交接收单位的确定。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责任主体为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
( 1 )供水接收单位的确定。市区涉及的供水设施等国有资产移交至商丘市水务公司,在商丘市水务公司供水范围内的,由商丘市水务公司供水;在商丘市经济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范围内的,可由商丘市水务公司委托商丘市经济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供水,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义务。
( 2 )供电接收单位的确定。涉及的供电设施等国有资产移交至国家电网商丘供电公司,供电接收单位为国家电网商丘供电公司。
( 3 )供暖接收单位的确定。市区涉及的供暖设施等国有资产接收单位为商丘市供热办,由商丘市供热办将供暖设施委托给市供暖企业(河南省恒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使用和维护,由供暖企业提供供暖保障,承担供暖安全责任,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 4 )物业管理职能的移交。对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职能从企业剥离,在政府指导下,按照市场化原则交由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或机构负责物业服务,已经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实行业主自我管理。职工家属区基础设施应达到城市平均水平,设施设备符合基本标准并正常运行,线路整治规范,做到无危房、露地绿化、路面硬化。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标准,移交企业应提供足额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双方应明确三年过渡期的相关事项及家属区原有出租房屋补贴物业的相关事宜。
3 .相关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的实施。
( 1 )维修改造费用计算。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工作执行市级以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 2 )维修改造范围分界。在政府指导下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实施改造,职工家属区范围内(接收单位免费提供的设施和维修改造除外)由移交企业负责,职工家属区范围外由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或接收单位负责。职工家属区至市政设施接口的维修改造费用由移交企业负责。
( 3 )维修改造协议签订。按照“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的要求,在政府指导下,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先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确认移交,再根据协议约定实施维修改造的相关事项,明确双方在维修改造期间的责任和义务。移交项目的维修改造可由移交企业组织实施,也可由移交企业委托接收单位组织实施,不改造的一方应做好全程协助和监督,组织验收工作。经验收后,双方确认分离移交工作实施完成。正式移交后,移交企业不再承担家属区内外管理维护、保供等相关职责及费用。
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移交。
物业管理职能移交时一并移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上交专户管理。参照《河南省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剥离省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若干意见》(豫企改〔 2016 〕 3 号)精神,对于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职工家属区,由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核实,应由企业缴纳的部分,由企业筹集资金,予以补缴。暂时有困难的,由企业做出承诺,三年内补交到位。业主未缴纳的,由业主予以补缴,或暂时保持现状,待需要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时,由业主分摊有关费用。
(二)积极推进驻商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管理工作。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共同做好驻商省属等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三)扎实做好市属监管企业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在市属监管企业中,目前仅有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神火集团”)有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神火集团要按照《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改革的指导意见》(商办〔 2016 〕 37 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项工作。
(四)其他事项。
1 .国有资产规范处置。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三供一业”所涉及的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移交企业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5 〕 62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等登记工作。企业集团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审批,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2 .所辖县域内驻商央企、省属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三供一业”接收单位和维修改造标准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明确,其他标准可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进行明确。
3 .厂办大集体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驻商央企、省属企业等涉及的厂办大集体剥离办社会职能有关工作,参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6 〕 19 号)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4 .本《实施意见》没明确的相关事项,参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也可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协商解决。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信访局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负责指导我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制定落实措施,做好督促检查,确保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改革工作。
(二)落实企业责任。 有剥离工作任务的驻商央企、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和接收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加强对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接收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成立工作机构,对口协调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组,全面做好企业的移交或接收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 市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把握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进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期整改,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2017 年 1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