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5837168-2017-004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1-25 发布日期: 2017-01-25
发文字号: 商政〔2017〕2号 废止日期: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商政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丘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
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 2017 〕 2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 年 1 月 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的服务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是指户籍不在商丘市,但在本市居住 3 个月以上,年龄在 7 周岁(含 7 周岁)以下的儿童。

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河南省预防接种门诊规范》要求,履行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免疫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免疫规划工作。

公安、教育体育、住建、卫生计生、财政、市场管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的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及时将收集到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资料提供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登记接种制度,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应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进行摸底登记,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流入、流出情况做好记录,准确掌握其变动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

第七条 实行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转卡制度。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时,应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转卡手续。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常规管理,根据当地实际设立预防接种单位,并适当延长预防接种服务时间,提高接种率。

第九条 预防接种单位在预防接种前,应当告知接种时间、地点和对象。每次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将接种信息录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预约下次接种时间、地点及疫苗种类。

第十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每 3 个月组织 1 次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居住地摸底登记与查漏补种工作,并将结果逐级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人员和医院产科医护人员预防接种知识的培训,医院产科医护人员应当做好新生儿监护人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产科应当固定专人负责新生儿预防接种工作,及时为新生儿接种、填写《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接种登记卡》,并将接种信息录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告知下次接种时间及地点。

新生儿出生后应当及时完成乙肝疫苗首针和卡介苗接种工作。新生儿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 1 个月内携带《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接种登记卡》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

第十三条 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的应当及时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证。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按照预防接种规范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登记录入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学校应当在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接种的,应当向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补证。

第十七条 公安、住房建设部门在为外来人员办理居住证、房屋租赁手续时应当查验其家庭中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十八条 卫生计生部门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应当查看其家庭中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告知其监护人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十九条 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卫生部门督促市场内经营者及时为其子女办理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免疫规划相关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病意识,使群众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公民宣传免疫规划知识,及时收集辖区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出生、流入、流出及死亡情况,督促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协助预防接种单位完成流动人口适龄儿童主动搜索及预防接种任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 2004 〕 88 号)同时废止。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