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商丘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P0040-2017-0004 公开责任部门 市科技局
公开日期 2017-02-09 公开目录 管理制度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商科〔2017〕1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商丘市科技局关于印发

《商丘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推进全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提升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我们制定了《商丘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丘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2017 年 1 月 22 日

附件

商丘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 (中办发【 2016 】 50 号) 和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科〔 2016 〕 83 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 保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商丘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二)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区)科技局,省级高新区、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以及市直有关单位等。

(三)申请(承担)单位。

(四)申请(承担)者。

第五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 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 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市科技局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县 ( 区 ) 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本县(区)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市科技局及各县(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项(验收); 完整、真实的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市科技局和县(区)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规范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推行项目集中申报、受理,网上公示,立项过程公开,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同时建立评审规范程序,明示项目审批流程,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在充分征求高校、企业、科研单位、地方和相关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指南和申报指南,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科研人员申 报。每年根据工作安排发布项目指南,从指南发布到申报受理截止原 则上不少于 50 天。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指导本县(区)或本申请单位和申请者,按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填报申请材料,县(区)科技、财政部门审查后,联合行文推荐提交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各主管部门的推荐情况,按照计划管理渠道分别受理纸质申报材料 , 不直接受理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者的申报材料,并对受理确认后的项目清单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受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评审工作,由技术和财务专家采取通讯咨询 或会议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论 证)意见。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确定拟立项支持的项目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列入商丘市年度科技发展计划。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 则上不超过 120 个工作日。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建立项目分层管理和问责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各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和督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在立项文件下达后,市科技局与各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共同就项目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关键节点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以项目申报书内容或签订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 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的结论视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 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三类。

第十八条 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主管部门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和“终止实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后,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追回经费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结项(验收)审查。结项(验收)以项目申请书或计划合同书(任务书)、项目总结报告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计划实施期满 3 个月内向县(区)主管部门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并提交结项(验收)材料。 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或延期报告的,按不通过处理。县(区)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各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开展结项(验收)工作。结项(验收)的结论视项目实施管理、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通过”、“暂缓”、“不通过”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结项(验收)结论为“暂缓”的,各县(区)项目主管部门督导承担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结项(验收)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承担者今后三年内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承担者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按有关保密规 定执行。

第六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并执行报告制度,包括统计报告制度、调整报告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者、被委托机构按要求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如实填报由市科技局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二)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请渠道分别报各县(区)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 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各县(区)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制度。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对项目立项信息、结项(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专家选用制度。遵照四个原则: 随机原则。一般应依据要求和条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回避原则。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专家不得选取;更换原则。相同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组成员,每年须定期更换;统筹原则。在坚持回避原则不能满足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组成条件时,应统筹考虑专家代表性的平衡 要求选用,规范项目评审、评估或结项(验收)中的专家行为。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绩效管理。遵照省科技厅有关绩效管理的要求,规范合理、可操作、易衡量的绩效评价指标,进一步提升项目实施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制度。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项目的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教〔 2013 〕 05 号)、商丘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商丘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商科〔 2014 〕 50 号)和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商丘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科〔 2014 〕 51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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