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委、示范区经发局: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 2017 年度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节监〔 2017 〕 223 号)要求,市节能监察局拟对部分重点用能单位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监察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监察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 年修改);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 〕 28 号);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0 年第 6 号令);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 2012 〕 1923 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 2012 〕 2251 号);
(六)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3 号令);
(七)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工节能〔 2012 〕 14 号;
(八)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工节能〔 2014 〕 16 号;
(九)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十)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 131 号);
(十一)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豫政〔 2006 〕 53 号);
(十二)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豫发改环资〔 2011 〕 1484 号);
(十三)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节能评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发改环资〔 2013 〕 1094 号);
(十四)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
二、重点监察范围
(一)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内容包括:( 1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2 )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 3 )电力及热力企业落实能源计量制度情况;( 4 )列入国家淘汰设备目录内的电机、变压器的使用情况;( 5 )水泥生产企业落实单位产品能耗额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察。内容包括:( 1 )项目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2 )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提供信息真实性的情况;( 3 )项目设计和建设选用的工艺设备与节能审查意见的符合情况;( 4 )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能耗指标与节能审查意见的符合情况等。
三、节能监察组织实施
(一)关于被监察单位。根据工作安排,纳入市节能监察局 2017 年监察计划的用能单位共 10 家,其中:重点用能单位 5 家,在由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 5 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中筛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 个,在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中选取。对各被监察单位的节能监察内容参见附件 1 。
(二)关于监察程序。根据豫发改节监〔 2017 〕 223 号文件的要求,列入今年监察计划的被监察单位应先按照规定(具体自查内容分别见附件 2 、附件 3 )开展节能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在 6 月 31 日前报送至市节能监察局。根据对节能自查报告书面 监察情况,市节能监察局将对部分被监察单位实施现场节能监察。
(三)关于前期准备工作。请各有关县(区)节能监察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告知被监察单位相关事项,按时按规定提交节能自查报告,并配合市节能监察局做好文书送达、现场监察见证等工作。对于不按时、不按规定报送节能自查报告的,视为不配合节能监察工作,由市节能监察局组织直接开展现场节能监察,并依照《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关于监察时间及人员。本次监察时间自 7 月份开始 11 月份结束,由节能监察人员根据资料监察和现场监察情况适时调整工作时间安排。现场监察人员不少于 3 人,根据监察需要聘请专家参与现场监察。
(五)关于指导协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监察办法》规定,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各地节能监察机构在推进节能监察过程中,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报告。
(六)关于监督检查。对今年的年度节能监察计划执行情况,市节能监察机构按照省局要求,会及时填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县(区)年度节能监察计划执行情况,报请市发改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将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附件: 1. 纳入市节能监察局 2017 年度节能监察企业名单
2017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