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机动车停车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为规范商丘市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公平合法 , 诚实守信。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价方式。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不得超范围收费。停车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城管部门核定的停车泊位。

三、下列情况或车辆应免收停车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其他确定的免收停车费的场地和车辆,一律免收停车费。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收费,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四、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在车辆停放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限、服务内容、 12358 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提醒告诫函自发布之日起,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收费行为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超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价格检查部门将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商丘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2018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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