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8〕23号)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商政〔2018〕10号),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

(一)对实施“机器换人”、智能化改造、技术改造的企业,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企业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项目的设备投入,按照实际完成投资(以发票为准)给予不超过20%(含)的财政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

(二)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三)对达到省级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标准,且符合行业超低排放标准的企业,积极推荐不纳入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范围。

二、支持试点示范建设

(四)对获得国家产业集聚区智能化试点示范、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方向)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平台、大数据产业发展等试点示范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智能化示范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方向)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六)对国内外优势企业在我市设立智能制造研究机构、培训机构或建设引领型智能制造标杆工厂、标志性工业互联网平台,科研实力、服务能力、技术水平国内领先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优势企业单独或联合科研机构在境外通过新建、入股、并购等方式建立智能制造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

三、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七)支持融合发展平台建设。鼓励各类主体建设制造业互联网“双创”平台、工业云平台、协同创新设计平台、融合发展集聚平台(智能制造“示范区”)等融合发展平台,对列入国家、省级试点示范的平台类项目,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批不同试点示范的,不重复奖励。

四、支持企业上云

(八)支持企业采取按需付费、以租代买、服务租赁的模式,使用云平台服务商提供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业务应用等资源服务。对于使用省公布的“企业上云”的云平台,企业上云产生的服务费用,鼓励采用“云服务劵”等方式给予适当补贴。

五、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发展

(九)支持企业投资生产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传感与控制、智能检测与装配、智能物流与仓储等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对有重大带动作用、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范围,优先推荐申报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市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等资金支持。

(十)支持我市生产智能装备产品的企业开拓市场。组织开展智能装备供需对接,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受益财政对展位费给予适当补贴。支持我市生产的智能装备产品优先参与政府采购。

六、创新金融支持方式

(十一)以根据《商丘市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评价产生的A类企业和B类企业为基础,建立智能化改造企业“白名单”,金融机构对列入“白名单”的企业制定专项支持政策。

(十二)鼓励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对智能装备制造、应用等企业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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