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近年来,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信息归集难、共享难、应用难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信用信息存在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尚未完全实现,联合惩戒执行难、信息服务业培育滞后等问题仍比较突出。《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实施,该局面可以得到有效缓解。
《条例》注重社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规定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汇集社会信用信息,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条例》还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及市场信用信息均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的编制及管理均要符合规定,并对社会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做出了要求。过去现实中有些单位不报送归集信息,这次规定各单位归集的社会信用信息必须报送到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每一主体的信用都体现为一种信息。简而言之,信用信息就是指能反映社会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即社会主体在其各种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及有关评价其信用状况的各项信息。其内容一般包括:基基信息(身份识别、职业或行业、住所地等)、市场信用信息(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及公共信用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等)。
但是,若单独使用这些信息,并不能对主体的信用状况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因此,有必要将各种分散的信息归集汇总,而这一归集过程也是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过程,是信息共享与公开的基础。
为了全面客观地反映及评价市场主体的的信用状况,一方面要求信息归集主体的工作要切实到位,避免遗漏和不实;另一方面要构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与公开的统一机制,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条例》的实施使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有法可依。科学、合理地对社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使用和管理,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共享共用,是破除“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现象的根本解决途径。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诚信、公开、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