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zfgzbmszrzyhghj-2020-0233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0-08-21 | 公开目录 | 行政职权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10001 | ||
行政职权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 ||
职权类别 | 其它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实施宗地的勘测定界、权属调查,提出办理意见,拟订拟收回方案。 | ||
2.审查:对拟收回土地方案进行审查;发布拟收回公告。如有申请听证的,会同有关科室组织听证。 | |||
3.上报:拟定收回土地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 |||
4.决定:市政府批复后,发《收回土地决定书》。 | |||
5.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4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睢阳区(县)南京路东段街道1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7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10002 | ||
行政职权名称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 | ||
职权类别 | 其它职权 | ||
实施依据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有关部门或个人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2.请求的事项、事由和理由;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接受处理申请,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
2.处理:作出受理决定后,确定承办人员,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承办人;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调查,并注意收集其他证据。 | |||
3.裁决: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
4.复议: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6个月 | 承诺时限 | 6个月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睢阳区南京东路76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服务电话 | 0370-3285027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10003 | ||
行政职权名称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
职权类别 | 其它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 ||
实施对象 | 土地复垦义务人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文本、报告表;3、土地复垦方案电子文档(光盘)1份;4、复垦范围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书面意见;5、复垦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复垦范围地类、权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况的审查意见;6、其他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对送审方案材料齐全性进行审查;不符合接收件条件的,自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送审单位。 | ||
2.评审:委托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对复垦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 |||
3.审查:根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及评审结论出具审核意见。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睢阳区(县)南京路东段街道1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9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10004 | ||
行政职权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查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2.相关部门应提供的资料; 3.地价资料; 4.分局拟定的招拍挂出让方案。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 1.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的申请; 2.当年年检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有关权属来源证明; | ||
申请材料 | 4.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6.划拨土地位置坐标图; 7.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已公示的证明资料及公示结果资料; 8.划拨供地方案及集体会审(会签)意见; 9.核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所需资料;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承办科室对省、市批复文件和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的资料等进行审查,在不违反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法律、法规、文件政策的前提下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作出决定,形成方案文件上报市政府审批;对不予上报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4.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 |||
5.备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睢阳区(县)南京路东段街道1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7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
行政职权名称 |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备案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1.《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五章房屋抵押管理: 2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一般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三)生成在建工程抵押信息备案表;(四)将在建工程抵押信息记载到楼盘表中。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主债权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抵押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件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
行政职权名称 | 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备案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五章房屋抵押管理:5.3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一)买受人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三)生成预购商品房抵押信息备案表;(四)将预购商品房抵押信息记载到楼盘表中。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主债权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抵押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件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
行政职权名称 | 存量房抵押合同备案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五章房屋抵押管理:5.4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一)抵押当事人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三)生成存量房抵押信息备案表;(四)将存量房抵押信息记载到楼盘表中。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存量房抵押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主债权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权利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抵押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件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
行政职权名称 | 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第三章第七条: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2.《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二条 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八)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备案的中介机构可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1买卖双方身份证明2.卖方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材料3.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件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
行政职权名称 | 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第三章第七条: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2.《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二条 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八)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备案的中介机构可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1买卖双方身份证明2.卖方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材料3.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件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
行政职权名称 | 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第三章第七条: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2.《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二条 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八)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备案摘要 3.当事人合同备案注销申请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件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
行政职权名称 |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公布,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五条(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248号文件形式发布、施行)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式三份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预售款收存信息表原件一份(仅预售商品房提供)4.维修资金交存入账明细表原件一份5.合同信息备案申请表一份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件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
行政职权名称 |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公布,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五条(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248号文件形式发布、施行)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商品房买卖合同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撤销备案原因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件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10013 | ||
行政职权名称 | 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的审核 | ||
职权类别 | 其它职权 | ||
实施依据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 ||
实施对象 | 从事房产测量活动的单位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检查: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和准备事项。 | ||
2、处置:书面告知其限期整改。 | |||
3、公开:向被检查单位反馈结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南京路76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楼3楼317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10014 | ||
行政职权名称 |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作业证核发 | ||
职权类别 | 其它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六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省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测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5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第五条:“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并需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 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并确认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下放部分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事权的通知》(豫测〔2014〕37号)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作业证审核、发放和注册”委托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制证、发放和乙、丙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作业证的注册工作。 | ||
实施对象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测绘作业证》,有效期3年 | ||
申请材料 | 1.测绘作业证申请表; 2.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依法作出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测绘作业证》;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加强对作业证使用情况的监督。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南京路76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楼3楼317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