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zfgzbmszrzyhghj-2020-0232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0-08-21 | 公开目录 | 行政职权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7001 | ||
行政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和许可的内容核实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 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 ||
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验意见 | ||
申请材料 | 1、建筑工程竣工多验合一申请表; 2、现场照片及光盘; 3、规划核实测量图或测量报告; 4、其他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材料审核(包括消防部门验收等相关文件,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岀具的核实基础测量图纸等法律法规应当审核的材料),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 |||
3、受理部门审批。 | |||
4、办结领取。 | |||
法定时限 | 20 | 承诺时限 | 5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零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东段街道1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73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7002 | ||
行政职权名称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五、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和采种期内进行。……种子园、母树林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 ||
实施对象 | 个人、法人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书 | ||
申请材料 | 林木种子采种林申请书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政务受理中心接收申报材料。 | ||
2.审核: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
3.现场勘验: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和内业审查。 | |||
4.决定:在受理申请材料后90工作日内,作出确定决定或者不予确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 |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睢阳区(县)南京路东段街道1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38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7003 | ||
行政职权名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7004 | ||
行政职权名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房屋符合规划的材料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 登记费:非住宅 550 元 / 件; 2.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 3.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16 〕 2559 号)。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7005 | ||
行政职权名称 |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六)宅基地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7006 | ||
行政职权名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7007 | ||
行政职权名称 | 林权首次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第七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森林、林木权属证明 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符合减免条件的不收费(税); 3.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7008 | ||
行政职权名称 | 地役权首次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八)地役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第六十四条 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需役地、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设立地役权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7010 | ||
行政职权名称 | 抵押权首次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备案的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7011 | ||
行政职权名称 |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约定预告登记的协议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转让合同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不收费(税);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7011 | ||
行政职权名称 | 更正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需提供) 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需提供)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小时内办结。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登记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7012 | ||
行政职权名称 | 异议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小时内办结。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登记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7013 | ||
行政职权名称 | 异议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第九十二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执行公务身份证明材料 生效法律文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 送达回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小时内办结。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