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0〕021号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0-0311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9-09 公开目录 复议决定书公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商政复决〔2020〕021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申  请  人:王永昕 。

被申请人:梁园区人民政府。

住      址:梁园区锦绣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区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0年3月23日提交的《申请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履行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不予协调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申请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事宜进行协调的法定职责,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0年3月23日提交的《申请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履行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不予协调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申请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事宜进行协调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梁园区居民,在梁园区新建路277号拥有房屋一套。2019年10月31 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商梁政〔2018〕5号),对申请人房屋实施征收。征收单位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领取任何安置补偿款,未得到任何安置补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征收补偿安置问题,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履行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法定职责》,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调。被申请人签收后未予回复,也未进行任何协调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商丘市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之内。被申请人为落实相关房屋、土地的征收拆迁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作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商梁政〔2018〕5号)、《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涉案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已经人民法院予以维持。申请人的房屋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适用集体土地上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协调机制。如申请人对房屋补偿标准不认可,可依法对涉案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申请人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或者在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提出复议和诉讼。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为法定依据,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既无履行房屋安置补偿协调的法定职责,也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18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商梁政〔2018〕5号),对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为:长征路以东、民主路以北、陇海铁路以南、新建路以西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对《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商梁政〔2018〕5号)的主要内容和《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申请人房屋位于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2020年3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履行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法定职责》,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调。2020年3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2020年7月1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协调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协调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协调职责,是指负责协调的行政机关组织土地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就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进行协调,被征收人申请协调的应当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而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协调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和申请人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事宜。申请人申请协调的并非是被申请人或其下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所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际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补偿方案中也并未涉及土地补偿、安置补偿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其主要内容为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如何进行安置补偿的问题。综上,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履行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不予协调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协调职责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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