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首次不予处罚监管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scjdglj-2020-0178 公开责任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0-09-09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市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编制了《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首次不予处罚监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请各单位在行政执法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守法经营为目的,对《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凡规定有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应当运用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应当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本清单中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首次不予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督检查中,主动发现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轻微违法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使用能立即纠正或停止使用的,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清单中的“首次”是指当事人首次轻微违法且无被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情形。各单位应当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准确把握“首次”的界定。

二、对于适用首次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监管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向生产、经营者提出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报送整改情况说明等要求,鼓励生产、经营者自愿签署承诺书,促进生产、经营者增强依法生产、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特种设备监管已有固定的整改文书,特种设备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责令改正时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同时,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据《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通过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行政指导方式,把服务型行政执法融入到市场监管工作的方方面面,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建设,严格适用程序,强化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痕迹化管理,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生产、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以及逾期拒不整改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三、责令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四、为配合本清单运用,同时制作了格式文书样本《责令改正通知书》、《承诺书》和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供参考使用。

附件:1.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首次不予处罚监管清单

2.《责令改正书》、《承诺书》

3、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附件3: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docx

附件2:《责令改正书》、《承诺书》.docx

附件1: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首次不予处罚监管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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