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索引号: P0130-2020-0115 公开责任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0-10-29 公开目录 行政职权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商人社劳监理字[2020]0002SQJC
信息有效性 有效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商丘广播电视台

地址: 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1799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杜娟       职务:台长

本机关于2020年07月31日对劳动者胡亚军投诉你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投诉人胡亚军自1998年3月进入商丘人民广播电台工作,2010年,商丘人民广播电台、商丘电视台、商丘有线电视台等整合升级为商丘广播电视台,合并后胡亚军仍继续在商丘广播电视台工作,2018年6月商丘市广播电视台书面通知投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投诉人在工作期间,商丘人民广播电台以及后来商丘广播电视台均未为胡亚军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商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分别在裁决书、判决书中予以确认。我局于2020年8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0]0022SQJC),限你单位2020年08月27日前到商丘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心和商丘市失业职工管理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胡亚军补缴1998年3月至2018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数额为准。你单位逾期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员以下的罚款”;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

经商丘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和商丘市失业职工管理处测算,你单位自1998年3月至2018年6月应为胡亚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116005.73元(单位部分83309.41元,个人部分32696.32元),应缴失业保险费本金8981.69元(单位部分6155元,个人部分2826.69元),滞纳金参保时由系统另行计算。

违法的证据:1.商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商劳人仲案字(2017)第101号;2.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1403民初1014/1108号;3.商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商劳人仲案字(2018)第229号;4.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403民初873/875号;5.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4民终2552号;6.商丘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心《按社平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明细》;7.商丘市失业职工管理处《按社平工资缴纳失业保险费本金明细》。

现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理:

1、为胡亚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116005.73元(单位部分83309.41元,个人部分32696.32元),滞纳金缴费时由社保经办机构另行计算,个人部分由胡亚军本人缴纳;

2、为胡亚军补缴失业保险费本金8981.69元(单位部分6155元,个人部分2826.69元),滞纳金缴费时由社保经办机构另行计算,个人部分由胡亚军本人缴纳;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商丘广播电视台行政处理.pdf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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