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丘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OrganizationCode}-2022-0000000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6-12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科〔2021〕22号 所属主题: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商丘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加快我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完善创新创业载体环境,营造科技企业孵化、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和生活服务的综合环境,构建产学研政金介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商丘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12日



商丘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励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商政〔2020〕10号)有关规定,加快我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完善创新创业载体环境,营造科技企业孵化、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和生活服务的综合环境,构建产学研政金介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商丘市“致力打造科技创新强市,营造一流创新生态”这一奋斗目标,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培育科技创新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设一批集孵化器、加速器、配套公寓和服务设施为一体的创新创业综合体。

二、建设原则

创新创业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是指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创业培育、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技投融资服务、人才集聚和生活服务等多功能的企业孵化组合体。

(一)统筹规划、特色鲜明,坚持高效。各县(市、区)要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围绕辖区确定的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结合区域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建设条件,高标准规划建设综合体。

(二)配套协作、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各县(市、区)应在辖区内现有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础上重新规划建设综合体,注重挖掘已有建筑存量,避免重复建设。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合作共建综合体。

三、建设目标

到 2025年底,全市建成10个综合体,单个综合体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总面积(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含中试用房)、配套公寓服务和公共设施等)超过 80 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超过300家;引进培育10个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10个创新团队;建立一批研发机构和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使综合体成为我市高新技术研发与创新产业的集聚地。

——2022年,率先建成两个综合体投入使用。

——2023年,六个省级高新区建成综合体投入使用。

——2025年,全市建成10个综合体,入驻企业超过300家。综合体实现科技企业孵化、创业培育、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投融资服务、人才集聚和生活服务等功能,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四、建设任务与标准

(一)推进载体建设

坚持高起点设计和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紧紧围绕综合体功能定位,按照专业化、特色化、人性化的要求,提高综合体作为城市特殊功能区的形态水平;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序推进载体建设;注重挖掘已有建筑存量,加快拓展载体空间。

(二)搭建公共平台

坚持载体的硬环境建设与制度的软环境构建并举。整合各县(市、区)现有的专业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中心等有效资源,建设综合体共享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设立科技型企业创新引导资金,引导、吸引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社会资本入住,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搭建综合体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引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政策法律咨询、资产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政府项目申报、企业资质认证、市场推广策划等方面服务,建立创新创业综合公共服务平台。

(三)培育企业成长

加强对创业企业的政策培训和创业辅导,引导企业不断增加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商标、专利和标准化建设,推动特色产品向品牌产品转变;大力扶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培育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

(四)引导人才集聚

综合体要制定人才工作计划,组建熟悉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科技人才创业的工作团队。注重领军型人才、团队、创业家等高端人才的引进培养,特别是海外高端创新团队、创业家的引进。引导和鼓励科技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内500强企业开展创新和人才战略合作,引导和鼓励域内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

(五)综合体建设应符合下列标准:

1.孵化器、加速器(含中试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综合体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三;

2.配套公寓及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综合体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一;

3.综合体应建有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

4.综合体应建有具备与资本、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对接能力的专业服务团队;

5.综合体应具备技术服务、投融资服务、成果转让、培育企业上市、市场营销等服务功能。

五、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成立相应组织,制订各辖区综合体发展规划,要简化综合体规划建设审批程序,建立专门的综合体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体建设和日常管理、运营、服务工作并制定综合体建设、运营和企业培育、人才引进等具体扶持政策。

(二)市政府将综合体建设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和党政正职考核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组织两次现场观摩,依据企业孵化、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和政策支持等工作绩效在年度目标考评中给予加分奖励。

(三)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和考核综合体工作;市发改、财政、规划、工信、住建、人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体相关服务工作。

   (四)各县(市、区)建设的综合体经验收合格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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