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OrganizationCode}-2021-0000034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1-09-17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政办〔2021〕23号 所属主题: 商政办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批示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防雷安全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刻汲取一系列严重雷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惨痛教训,充分认识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防雷安全意识,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贯彻落实防雷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和次生灾害的发生,为商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环境。

二、明确职责任务,增强防雷安全工作合力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防雷安全工作责任机制,全面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明确各级政府防雷安全领导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防雷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状况的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对易燃易爆和危化品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全覆盖;落实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并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二)落实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豫政〔2016〕82号)等文件要求,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气象部门负责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在分管行业领域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雷电灾害及次生灾害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履行相关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选择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做好防雷技术检测,并确保检测不缺项、不漏项。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教育、卫生、文广旅、工信、交通、水利、能源、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制定防雷安全预案,明确防雷安全职责,确保防雷设施安全运行,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单位要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委托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定期实施安全检测,并将检测结论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自觉接受监督。

(四)强化防雷中介服务机构防雷安全责任。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在资质核准范围内从业。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防雷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结果负责,保证其真实性、科学性,为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性提供数据支撑,确保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防雷中介服务机构要自觉接受经营所在地监管部门的管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应及时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三、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企业防雷安全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防雷安全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防雷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防雷中介服务机构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一)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的各项要求,统筹安排防雷安全自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各级政府要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范畴,组织气象和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对于存在防雷安全隐患、没按照规定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或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督查整改到位,实现闭环管理。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易燃易爆和危化品场所的防雷安全的监管,实施执法检查全覆盖。

(二)完善防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为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在加大防雷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力度的同时,要开展对防雷中介服务机构的检测质量抽检、考核,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运用“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对防雷检测机构开展行政检查,对有举报、投诉、失信行为或质量评估不合格的检测机构,要列为检查重点,增加检查次数。严厉打击、从重查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租赁资质、转包服务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诚信体系。 全市各级政府要把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单位和防雷中介服务机构防雷安全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行业信用评价为基础,建立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建立完善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认定和信用奖惩制度,细化信用监管操作细则,实施与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

(四)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依法实行定期检测。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范围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学校、医院、集中办公区、居民住宅小区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四、强化工作督导,严格执行防雷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加大对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维护防雷安全工作秩序。对于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拒不接受防雷装置定期检测、防雷装置不合格又拒不整改或因整改不到位、留下事故隐患导致雷击事故发生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雷击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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