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OrganizationCode}-2021-0000034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1-10-24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政办〔2021〕25号 所属主题: 商政办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我市乡镇(街道)建立、有专(兼)职人员执勤、承担乡镇(街道)灭火救援、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等职责的消防队。

第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主要由县(市、区)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领导。


第二章 建设与装备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并参照国家标准保障必备用房和车辆装备。

第五条 3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要至少配备2辆载水量3吨以上的消防车,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要配备1辆载水量3吨以上消防车和1辆洒水车。建设中心消防站的乡镇(街道)要参照国家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建设,且至少配备3辆载水量3吨以上的消防车。
 
第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应按照要求喷涂红色和“××乡(镇)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消防车辆仅用于灭火救援和社会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人员聘用和组成


第七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设队长、副队长各1名,队长由辖区派出所所长、武装部长或副乡(镇)长兼任,报县政府备案。

第八条 乡镇专职消防员由本级政府招聘,并报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应配备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9人,3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应配备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12人,中心消防站应配备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15人。

第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乡镇(街道)负责乡镇专职消防队的队伍建设和日常业务管理,确保工资、油料、装备等保障到位。

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负责对乡镇专职消防队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开展灭火救援、检查指导、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乡镇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定期进行拉动测试、实地检查指导和集中培训,不断提高乡镇专职消防队的灭火救援能力。

第十二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要积极开展理论、业务学习和技术、战术、体能训练,建立健全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安全防事故、值班备勤、请销假等制度,保证执勤车辆、器材、通信、人员时刻处于备勤状态。

第十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要根据乡镇(街道)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熟悉辖区内水源、道路和重点单位(部位)情况。

第十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员应遵守训练和救援行动安全规定,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个人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十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由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远程可视化管理。要安装接处警终端,接入县(市、区)119消防指挥中心和110指挥中心,接受火情指令和调派。

接到群众火灾报警时,可直接出动开展灭火救援,同时将火情上报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接到火情指令或报警后,要第一时间出警,迅速、准确、安全赶赴现场,从出动到处置辖区最远处的灾情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0分钟,科学、准确、高效处置。

第十七条 灭火救援要按照“接警调度、出动着装、人员编组、编成展开、安全撤离”的要求,科学编配人员装备,规范力量调度和灭火救援程序。

第十八条 执勤消防车随车器材应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配备水带、水枪、空气呼吸器、消防梯、手动破拆工具、干粉灭火器等器材。供水车辆重点配备水带、水枪、水带转换接口等器材。

第十九条 各乡镇专职消防队要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灭火救援和训练。


第六章 指导检查巡查和宣传


第二十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在做好灭火救援的前提下,参与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检查和巡查。

第二十一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除承担灭火救援任务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消防安全指导。指导居(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防火检查。协助“大网格”网格员检查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辖区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

(三)日常巡查。协助“大网格”网格员巡查辖区消防道路水源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火灾防控情况。

(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组织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开展日常消防宣传,定期进行灭火救援疏散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可以协助“大网格”网格员指导居(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在“九小”场所推行“三自一公示”(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公示承诺)消防标牌化管理。

(二)指导居(村)民委员会明确1名协管员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三)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对居民楼院(小区)和辖区小单位、小场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四)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

(五)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设立公共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器材点,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灭火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可以对辖区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以及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灭火器是否完好可用。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是否经过培训且持证上岗;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

(四)是否违规存放、使用、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五)是否存在经营和住宿“多合一”、住宿场所与生产经营场所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违规使用明火等现象。

(六)是否存在违规拆除防火隔墙、搭建易燃夹心彩钢板、设置夹层或隔间、建筑之间搭建幔布等影响建筑消防安全问题。

(七)是否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张贴防火公约。

(八)是否存在违规存放电动车并充电现象。

(九)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插座及电表箱周围是否堆放可燃物。

(十)是否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是否存在广告牌遮挡逃生窗、违规设置防盗窗现象。

第二十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可以协助“大网格”网格员巡查辖区消防道路水源情况和重要节日、活动期间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一)辖区道路是否畅通,是否设置影响消防车正常通行的限高杆和路障。

(二)消防水源是否满足消防车取水要求。

(三)室外消火栓是否完好可用。

(四)农业收获季节、重要节日和重点时段居(村)委会各项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可以组织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一)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划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疏散演练责任片区,分级开展消防宣传。

(二)组织对居(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消防明白人、协管员、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志愿消防队等重点人员开展集中培训。

(三)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宣传阵地,设置宣传条幅、宣传栏、宣传橱窗。

(四)组织居(村)民委员会通过农村“大喇叭”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活动。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履职及经费保障情况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责任和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范、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依法依规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值班制度落实不严,导致漏接、迟接火灾报警的;

(二)接到火警或者调派命令未立即赶赴现场的;

(三)处置不当,致使火灾蔓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不服从消防救援机构调动指挥的;

(五)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灭火救援,造成人员伤亡的;

(六)落实执勤制度不到位,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或检查中未在岗或未参与出动的;

(七)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落实,并依据本规定制定落实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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