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OrganizationCode}-2021-0000034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1-10-24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政办〔2021〕24号 所属主题: 商政办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指导基层开展火灾防控、宣传教育和灭火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21〕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是指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建、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履行下列职能:

(一)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体化运行。

(二)指导乡镇(街道)辖区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外的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可以接受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委托,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演练。

(五)统一领导和管理乡镇(街道)消防救援队伍。

(六)协调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培训以及疏散演练。

(七)完成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部署的其他消防安全检查任务。


第二章 人员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招聘。县级政府负责保障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办公场所、专项办公经费和车辆装备。

第五条 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组织机构:

(一)指导中心主任由县级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主持指导中心全面工作。指导中心副主任负责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日常工作。

(二)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与县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合属办公。

(三)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指导应明确人员负责联系、分包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单位,并向各乡镇(街道)派驻一名工作人员任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常驻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日常工作。

(四)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派驻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由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和所在乡镇(街道)共同管理,主要由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领导。


第三章 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协助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县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落实对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走访调研、会商研判、督导检查、指导培训等工作任务。

第七条 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主要职责:

(一)协助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检查、督促和指导。

(二)指导乡镇(街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乡镇(街道)消防队建设,定期指导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三)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落实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巡查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台账、记录及数据统计等资料。

(四)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各部门定期会商,通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进建议,组织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五)协助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开展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

(六)检查乡镇专职消防队值班执勤秩序,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灭火救援。

(七)指导乡镇(街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八条 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可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掌握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状况,分析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形势,开展消防安全督导、检查和培训。


第四章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十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保障乡镇专职消防队人员、车辆、经费和油料等需求。

(三)协调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定期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为乡镇(街道)决策提供依据。

(五)督查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协助开展消防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六)建立健全辖区各类场所台账、专项整治资料、日常检查巡查记录、消防安全承诺书、乡镇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基本情况台账、消防宣传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记录。

(七)定期组织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火灾多发季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八)完成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经依法委托后,方可对乡镇(街道)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场所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经消防救援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

第十二条 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以委托机构名义作出《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在消防检查中发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书面报告乡镇(街道)和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


第六章 火灾处置


第十四条 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接到火灾报警或者火情指令后,应指派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确认火灾燃烧对象、面积、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报告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和乡镇(街道)。

第十五条 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组织开展紧急救援、人员疏散等工作,协助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火灾事故调查和损失统计等工作。


第七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对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指导中心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恪尽职守,服从管理,完成县级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服从管理、不听从指挥,工作态度不端正,或者与群众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因擅离职守、工作棚架,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视情进行责任追究;

(三)弄虚作假,私自存留、损毁、伪造、篡改法律文书、档案资料的;

(四)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落实,并依据本规定制定落实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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