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6966X-2022-0000002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6-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重点实验室有序创新发展,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实验室建设管 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的预备队,是全市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是高层次人才汇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研设施共建共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全链条、开放式创新高地,是推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促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资源和开放共享的创新环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类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两类。
(一)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在市内注册、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建设。以培育和建设企业省级重点实验室为目标,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现代工程技术和竞争前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商丘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二)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制定和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三)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四)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认定和评估;(五)组织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部门(单位),驻商高校、科研机构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四)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五)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七)负责新建重点实验室的形式审查和推荐。
第八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人才、物质、政策等配套条件和经费;
(二)检查、监督重点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考评工作;
(三)组织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的名称、研究方向、组织结构等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及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部门,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编制和人员安排;
(五)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及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建设。坚持严格控制的原则,根据特殊需要可以设立重点实验室分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组建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重点实验室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联合建设,联合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重点实验室分实验室的设立由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拟设立分实验室依托单位联合提出建设申请,经县(市)区主管部门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报局办公会研究审定后,下达同意建设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要结合国家和省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符合我市优先发展的科学和技术领域,体现商丘优势和特色,同时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
(二)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承担并完成市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学术委员委员会主任应是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正高级职称的学术带头人;重点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5人;
(四)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试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试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500万元以上;
(五)申请建设单位班子成员团结协作、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重点实验室的责任;每年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一定的运行保障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六)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须有重点学科的支撑。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应从事本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研究方向相对集中,研究开发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年研究开发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程序:
1、依托单位根据重点实验室申报通知,向市科技局提交重点实验室申请材料,并在商丘政务服务网上填报《商丘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2、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重点实验室申请,结合专家会议评审意见,各学科领域创新需求和科技创新基地布局,形成重点实验室拟考察名单。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拟考察的重点实验室现场考察。结合专家会议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提出拟建设重点实验室名单,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后,下达同意建设文件。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学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调整重点实验室布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变更研究方向或依托单位等情况而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县(市)区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重点实验室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依托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县(市)区主管部门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原则上不超过60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重点实验室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计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为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活动、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6-10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情况下应由非依托单位的省内外顶尖专家担任,特殊情况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依托单位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管部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报市科技局备案。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组织架构一般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人员与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等组成。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研究人员调配、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的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强化产学研合作。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研究领域、方向相近的重点实验室,成立重点实验室联盟,增强集成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创新链条。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重点实验室的大型科学仪器须加入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参与协作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实行专账管理,经费开支纳入依托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科研诚信建设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确保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者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一是在重点实验室申报或考核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重点实验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二是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重点实验室阶段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一是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使其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二是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三是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县(市)区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检查、监督和评估的。
第六章 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组织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内容,制定评估方案,公布评估结果。具体的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实施。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时,市科技局对受托方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周期每3年一次,评估对象为评估周期内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对于晋升为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不再参加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其评估、考核按省、国家重点实验室有关管理办法执行。评估的主要依据为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运行绩效报告和重点实验室线管管理及制度。重点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重点突出考评期间研究成果产出的数量、质量与水平,重大重点项目的立项数质量与完成数质量。
第三十条 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以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排名情况,确定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等4个评估结果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运行经费或计划项目上优先给予支持,符合河南省申报条件的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市科技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为1年,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直接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商丘市XXXX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