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促进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408 发布机构: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2-08-18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政办〔2022〕36号 所属主题: 商政办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促进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延续城市文脉,展现时代风貌,彰显黄河文化和豫东地域文化特色,践行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的理念,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新时期建筑方针,消除“贪大、媚洋、求怪”等建筑乱象,加强对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环境友好性、生活宜居性的规划和管控,促进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生态,统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落实新时期建筑方针,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不断增强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环境友好性、生活宜居性,塑造兼具现代化和豫东地域文化特色的城市风貌,促进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吸引力、凝聚力和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加强城市设计的引导作用,建立以城市设计为引导、建筑风貌管控为重点的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制度,塑造符合时代需求的城市空间和建筑风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努力塑造和谐宜居、安全韧性、富有活力、文化厚重、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宜居。以人的生活与审美需求为中心,以公共利益为价值标准,以人的生活尺度为依据,以人的感受为判断标准,优化城市空间与建筑的功能和形态,着力促进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建设品质。

2.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走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筑牢城市生态屏障,集约节约高效使用建设用地,尊重自然、亲近自然、保护自然,努力满足人民对高质量美好生活的向往。

3.坚持底线思维、安全发展。强化安全发展意识,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本质安全要求,加强韧性城市建设,科学布局城市防灾避灾空间、应对突发事件的缓冲空间,提高城市与建筑的防灾与抗风险能力。

4.坚持传承文脉、弘扬文化。深入挖掘黄河文化、中原文化和豫东地域文化的精神和价值内涵,加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和利用,传承历史文脉和地方建筑文化基因,提炼商丘地域文化符号,留住城市记忆,彰显和弘扬地域文化。

5.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坚持“依法依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专家指导、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发挥城市设计的引领作用,建立城市设计研究、编制、审查、审议、实施及监督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城市总体风貌塑造。编制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充分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深入分析区域自然、历史、人文环境特征,研究当地生产、生活、生态的总体功能关系,依据自然环境特征和城市发展脉络,对全域全要素特色资源进行识别和评估,明确区域整体特色定位。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与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构建“错落有致、疏密有度、通风透气、亲近自然”城市总体空间格局。科学划定城市景观风貌分区,合理规划城市开敞空间系统、生物迁徙等重要廊道以及天际轮廓线,保护和展示好城市的天际线、水岸线,明确城市标志节点、建筑风格、城市色彩、街道界面等导控要求。严禁随意断流改河、毁坏绿地、乱占耕地挖湖造景等破坏自然生态系统行为。

中心城区要按照产城融合、功能复合、公交优先、精明增长、韧性城市等理念,着力构建多中心、组团式的城市空间形态,规划布局网络化的生态廊道,防止城市摊大饼式无序蔓延,合理控制开发强度,新建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26层,容积率不超过2.5。县级城市建成区要坚持集约发展、紧凑布局,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住宅原则上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容积率不超过1.8,着力塑造尺度宜人、精致典雅、特色浓郁的城市形态。

(二)强化重点区域风貌塑造。城市重点区域的详细规划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的要求,结合自然和历史人文等特色资源,构建特色空间结构,优化用地布局,加强场所营造,加强土地功能混合及空间复合利用、慢行系统的设计。明确重要地标、观景点和景观视廊,完善高度分区、天际轮廓线、水岸线等导控要求,构建整体有序、丰富多元、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按照15分钟、10分钟、5分钟社区生活圈要求,合理配置公共空间和服务设施。注重场所营造与活力培育,明确建筑体量、界面、风格、色彩、屋顶形式等要素管控要求,着力优化建筑形态。统筹考虑地上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加强一体化规划设计。完善土地划拨或出让条件,在土地划拨手续或出让合同中明确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要求,鼓励出让城市重要地段建设用地时附带建筑设计方案。

城市中心区、新区核心区、旧城更新区、交通枢纽区、历史风貌与遗产保护区等城市重点区域应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加强城市重点地区的公共空间与建筑设计引导。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不得破坏地形地貌和古树名木。

(三)强化建筑风貌塑造。建筑设计应落实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的管控要求,细化对建筑布局、体量、材料、色彩、细部装饰、屋顶、底层与入口以及附属物的管控,体现黄河文化和豫东文化特色、历史文脉和时代精神,避免脱离地域特点的建筑风格。重点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市民服务中心、车站等重要公共建筑的管控。高层住宅应结合建筑风格重点进行外立面、顶部和头部设计,并与建筑主体有机衔接。多层住宅建筑应采用全坡屋顶、收分和收颈等形式优化顶部设计,防止屋顶乱搭乱建,坡度比例应与整体建筑相协调,改善和美化城市风貌。

(四)严格管控超限和大型城市建筑。合理布局城市防灾避灾空间、应对突发事件的缓冲空间,提高防灾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城市安全韧性。严格限制新建超高层建筑,新建100米以上的建筑应和空间尺度相适宜。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对超限高层建筑、政府投资的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城市建筑项目,要严格论证技术经济可行性,强化风貌管控。

(五)完善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制度。一是实行城市设计备案制度。总体城市设计要与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衔接融合。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应纳入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中心城区、县城区、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要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需在本级政府批准后一个月内报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备案,并按程序和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历史文化街区的城市设计应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同步编制,按程序批准后一个月内报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备案,并按程序和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备案。二是实行建筑设计方案备案制度。各类国家级保护区及影响区域内对景观和风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建筑,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其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一个月内报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备案,并按程序和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备案。三是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中心城区和各县(市)重要区域、节点的城市设计,以及中心城区重要区域、重点建筑、主干道两侧的建筑设计方案,须按程序提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和备案。各县(市、区)在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要严格落实城市与建筑风貌控制引导要求。对不符合城市定位、规划、设计要求的,或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公众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建筑设计方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细化配套举措,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推动任务落实,切实加强对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统筹城市设计编制。中心城区三区政府(管委会)要提出城市设计编制年度计划,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后统一纳入全市规划编制计划,经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各县(市)要结合本地规划编制要求,提出城市设计编制年度计划,由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

(三)提高城市设计水平。积极引进优秀设计单位,充分吸纳先进设计理念,努力提高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水平,深入挖掘黄河文化、中原文化和豫东地域文化等精神内涵,在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中体现商丘历史文脉、地域特色和时代精神。

(四)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多规合一”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城市设计管理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辅助决策系统,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领域的运用,切实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支撑,提升城市设计、重要建筑的规划设计、审查、审议、实施和监督全过程“闭环”管理水平,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决策科学性和服务效能。

(五)注重公众参与。在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案研究、编制、审查、审议等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不断提高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在城市设计、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审批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不断完善信息公开、意见征集、决策参与反馈等机制,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严格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市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建筑设计方案突破底线、风貌管理工作不力和建设面子工程、形象工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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