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发改价管〔2018〕 88 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150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新乡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管理参照《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执行。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参照《办法》执行或制定本地城镇燃气价格管理细则。

二、根据《办法》规定,建立城镇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机制。当国家和省调整上游门站气价时,新乡市区天然气销售价格同类、同步、同向、同时调整。联动调整公式为:城镇燃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计算期不含税采购气价-基期不含税采购气价)÷(1-供销差率)×(1 综合税率),相关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也要同步建立城镇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三、 各县(市) 要定期评估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政策,尽快完善独立采暖阶梯气价政策。

四、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城镇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我市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和用户正当权益。

 

附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2018年3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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