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新乡市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的公示


为引导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增强产业集聚区对全市转型发展攻坚的支撑带动作用,按照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办法       >的通知》(豫集聚办〔2019〕1号)要求,根据《新乡市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细则》(新集聚办〔2019〕1号),市产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市11家省定产业集聚区对辖区企业开展2019年度分类综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一、评价范围

以各省定产业集聚区为单位,重点对产业集聚区内规模以上和占地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制造业企业开展分类综合评价。供电、供热、供水、垃圾污水处理企业不纳入评价范围,采矿、发电以及投产未满两年的新办企业暂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方法

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主要评价亩均税收、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单位污染排放税收等5项指标;对占地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制造业企业主要评价亩均税收指标。企业总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与加分项得分之和。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以产业集聚区为单位,将参评企业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分别化为A、B、C三类。

1.A类为优先发展类。对规模以上企业,将综合评价得分在本产业集聚区排名前50%的企业,根据亩均税收和研发投入强度2项指标得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前15%确定A类企业;对规模以下企业,将综合评价得分在产业区排名前50%的企业根据实缴税收从高到低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前15%确定A类企业。

2.B类为鼓励提升类。分别将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中除A类、C类以外的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

3.C类为倒逼转型类。对规模以上企业,将综合评价得分在本产业集聚区排名后50%的企业,根据单位能耗总产值和单位污染排放税收2项指标之和从高到低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后10%确定C类企业;对规模以下企业,将综合评价得分在产业集聚区排名后50%的企业根据实缴税收从高到低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后10%确定为C类企业。

三、评价结果

全市11家产业集聚区符合评价条件的464家规上企业和283家规下企业参与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经各县(市、区)上报、市产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最终评价结果为:A类企业118家(规上企业74家,规下企业44家)、B类企业556家(规上企业345家、规下企业211家)、C类企业73家(规上企业45家,规下企业28家)。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

公示期自即日起始5个工作日,凡对此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产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联系电话:3696715

 

附件:2019年度新乡市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

 

附件:2019年度新乡市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xlsx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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