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北部矿山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G0001/2020-0004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新政办[2020]28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0-07-31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北部矿山治理整顿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北部矿山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新乡市北部矿山治理整顿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精神,统筹北部矿山生态安全开发,有效保障矿产资源刚性需求,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益,不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矿业经济全面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站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发扬斗争精神,握指成拳,形成合力,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为,切实抓好北部矿山(包括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区域内矿山)治理整顿工作,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按照“打、治、防、修”四字方针和“1542”总体要求,通过综合监管北部矿山资源管理、安全生产、超限超载、环境保护、用电量等情况,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行为,加强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全市矿山开采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明显加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集约节约水平显著提高。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底,我市北部矿山全面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率”指标和废水、废气、废渣“三率”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矿山扬尘得到有效抑制。闭坑矿山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进行治理与修复,确保2020年底前全市持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100%,全市完成政策性关闭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含历史遗留矿山)环境修复治理总任务和“三区两线”范围内任务的“两个75%”。

  坚决纠正不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在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违规加大采石量,借修复之名行采石之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矿山修复过程中,转移矿石资源、异地破碎的违法行为;对于证照不齐全,特别是缺少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一律停产整改,限期补办环境和安评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置,直至关停。通过北部矿山治理整顿,促进全市矿业绿色发展,实现建筑石料类矿产资源开采与本地市场需求基本平衡,形成一批相对集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绿色环保、安全规范、综合效益突出的开采、加工优势企业。

  三、重点区域

  重点区域是在南太行旅游度假区规划区范围内、新乡市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城规划区范围内、“三区两线”(按规定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及特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实行全面永久禁采,禁止新建矿山项目,原有矿山采矿权全面退出。其他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矿山项目,原有矿山必须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治理整顿工作。

  四、主要方法

  北部矿山治理整顿是一项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利益交织、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打、治、防、修”的工作方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公开透明、快速推进”的工作局面。

  (一)“打”是指严厉打击所有非法开采,以及借生态修复、尾矿治理之名行私挖滥采之实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规范持证矿山开采行为,对越界开采和超规模开采、未按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不到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坚决立案查处,直至关闭取缔。对于排查出的无证非法采矿行为,要立案查处,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彻底取缔,对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生态环境、公安、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广泛搜集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线索,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严查案件背后的腐败行为和黑恶势力。特别是对以矿山修复治理为名行非法采石之实等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案件,实行提级调查,由市级直接办理,处理结果公开曝光,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始终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压态势。

  (二)“治”是指依法治理,严格落实“1542”总体工作要求,“1”指坚持“一矿一证”,对所有许可的矿山所有采矿证件进行合并,严防一矿多证、多界面开采。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除了市级批准的以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批准矿山项目,从源头上把好矿产资源保护关。“5”指所有制结构混合化,除了水泥或水泥一体化生产企业以外,其他所有单一生产建筑石料的企业,要采用混合所有制形式优化重组,逐步达到国有控股,绝不允许以生产水泥原料为名生产建筑石料。开采方式洞采化,由地方政府主导,组织专家进行勘测勘探,科学论证,凡是能实行洞采的一律实行洞采,不适宜洞采的必须推行安全可靠的开采模式,尽快制定开采方案,坚决杜绝粗放式经营、粗暴式生产;加强尾矿的资源化利用,变废为宝,利用洞采的山洞大力发展旅游、仓储、酒店等产业。装备技术智能化,将矿山升级改造作为重点,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积极采用自动化、智能化、绿色化的开采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对目前保留的10座矿山进行整体矿山设计,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智能化矿山建设,以装备升级带动生产系统和劳动组织优化,促进采矿业转型升级。生产管理绿色化要推进生产过程绿色化,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每个持证矿山都要建立扬尘管控台账,实行台账化管理,大力推行湿法作业等抑尘措施,确保采矿过程中降尘、抑尘要求落实到位。按照“吸尘钻孔、封闭破碎、带水作业、防尘装卸、密闭运输、清洁路面、及时绿化”的要求,加强开采、加工、道路运输等环节的扬尘管控。碎石加工企业要引进先进设备,推进装备技术的智能化、生产管理的绿色化,扬尘点全部安装袋式收尘器,实现超低排放。销售配送标准化,严格限定运输车辆准入标准,厂(矿)内部要设立专用的运输车辆清洗场地,确保运输车辆车厢密闭、车身清洁,按照核准的线路、时间进行运输。充分发挥驻厂监管站的作用,加强源头管理,矿山修复企业及建材企业必须组建自己的运输车队,推进销售配送一体化,车辆进出口必须安装高清视频设备,对达不到标准的车辆,不允许载货上路。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推进氢能重卡示范运营,推动绿色交通建设向纵深发展。“4”指定产量、定人员、定电量、定炸药,根据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可采储量、可采年限、年开采量,把产量量化到每个月,根据产量核定作业人员、核定电量、核定炸药,公安、供电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每年每月定量标准供应炸药、控制用电量。“2”指每个矿山建立一个综合监管站,对“一矿一证”“五化”“四定”、安全生产、超限超载、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情况进行综合监管。卫辉市、辉县市要从当地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抽调人员,经过培训后下沉到矿山治理一线开展驻站监管。每个矿山建立一个超限检查站,既要进行超限检查,也要检查密闭运输和车辆冲洗情况。市交通、公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大交通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力度,开展以砂石为重点的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加大对矿产品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姑息。

  (三)“防”是指既要防止环境污染,又要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筑牢数字实时监控、视频监控、人员驻守“三道防线”,既防环境污染又防安全生产事故。每个矿山要建立扬尘数字监控系统,并且实现全市联网。同步推进矿山在线监控系统与森林防火智能监测体系建设,实现统一页面查看所有监控视频功能,加强矿山实时视频监控,统筹做好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工作。

  (四)“修”是指大力推进科学有序的生态修复,坚持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的原则,当地政府要科学编制矿山开采计划和生态修复方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开采企业缴纳到其银行账户中的基金账户,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确保同步推进、同步实施、同步到位。矿山的生态恢复不能仅仅停留在单一的植被修复,要综合考虑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确保满足经济发展、文化传承、景观塑造等功能。建立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的约束机制,确保矿山企业高标准完成矿山修复任务。

  五、职责分工

  (一)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政府

  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政府是北部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88号)文件要求,确保年度资源整合到位。

  1.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资源整合方案并强力推进,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2020年6月底前要无条件完成资源整合任务目标,确保“一矿一证”。

  2.促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按照“五化”的要求,深化改革,促进矿山企业不断创新,增强活力,使矿山企业的所有制结构、生产管理等各个方面实现全面提升,使我市矿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3.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创建。2020年年底,所有保留的矿山企业必须创建省级以上绿色矿山,所有整合的矿山企业必须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即:所有持证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否则不得开工生产。

  4.积极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要注重生态修复的整体性和协同性,综合考虑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确保满足经济发展、文化传承、景观塑造等功能。关于持证矿山,卫辉市、辉县市政府要科学编制矿山开采计划和生态修复方案,指导本地区矿山开采和生态修复工作。要坚持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的原则,推进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合编)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要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等设计标准和批复要求,督促企业全面履行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对未按照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责令限期整改,确保2020年底前持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100%。关于政策性关闭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含历史遗留矿山),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政府要明确以“三区两线”范围内生态修复工作为重点的治理修复工作任务和目标,确保2020年底前全市完成总任务和“三区两线”范围内任务的“两个75%”以上。

  同时,要按照区域治理、流域治理的原则,全面推进井下煤炭开采矿山等其他类型矿山的同步修复治理。督促辖区煤炭开采企业严格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快煤炭塌陷区的修复治理,对于经查无法追溯的责任主体灭失的煤炭塌陷区,由地方政府承担修复治理任务,加快确定治理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5.加强监管,规范生产界限。卫辉市、辉县市要加强源头管理,在每个矿山建立一个综合监管站,要从当地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抽调人员,经过培训后下沉到矿山治理一线开展驻站监管。全市所有矿山企业、所有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必须立标识牌,埋设界桩,拉围挡。地方政府应当在每一个矿山设立统一的标识牌,标识牌应载明企业名称、矿区范围及面积、采矿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开采矿种、生产规模等内容。

  (二)市资源规划局

  要强化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采矿许可证上核准的生产规模,核实企业的产量(扣除勾机产生量),督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作业,实行科学开采方式,鼓励矿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和生产加工技术水平,提升资源利用水平和效率。

  (三)市公安局

  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由市公安部门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联合,持续开展矿山综合整治专项斗争,坚决打击越界开采、无证开采、非法盗采,特别是严厉打击借尾矿治理、生态修复的名义私采滥挖的违法开采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维护矿产资源良好开采秩序。各县(市)、区公安部门要会同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企业核定许可的开采规模,测算企业开采所需炸药数量,严格按照定额向企业审批炸药,杜绝企业超能力生产。尾矿治理、生态修复项目审批炸药,由公安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定额审批炸药。

  (四)市生态环境局

  要加强矿山采矿扬尘综合治理,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管重督”的原则和“吸尘钻孔、封闭破碎、带水作业、防尘装卸、苫盖运输、清洁路面、及时绿化”的标准,规范采矿行为,完善治理设施,强化防控手段,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在每一个采矿作业点设置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大气污染自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矿山企业粉尘污染数据,从源头上控制矿山扬尘污染,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举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扬尘治理新局面。

  对于扬尘超标的采矿企业,环保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当地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市交通运输局

  加大矿产品流通环节的整顿力度,督促每一个矿山企业在其矿区门口安装称重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并将称重数据、视频终端接入辖区交通执法机构监控平台,辖区交通执法机构采取监控平台与实地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天候查验出入矿山企业的车辆,做到逢车必查,逢车必检。企业矿区道路要实现硬化,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并设立车辆进出轮胎、车身冲洗设施。运输车辆要封闭运输,杜绝抛洒扬尘和带泥上路。运输砂、石等矿山资源车辆必须携带货物运单。辖区交通执法机构要加大对密封不合格车辆、违规装载矿山资源企业、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处罚力度,对未携带货物运单的砂、石料运输车辆一律抄告辖区公安部门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运输道路专人定点清扫,专车定时洒水,道路两侧进行绿化。督促监督新晋高速、南太行高速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损坏生态部分进行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

  (六)市应急局

  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准入工作,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

  (七)新乡供电公司

  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采矿企业用电量情况,根据市北部矿山治理整顿工作指挥部要求,结合各矿山产量情况确定其用电量,做好供电及停电工作,做好关闭矿山停止供电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成立新乡市北部矿山治理整顿工作指挥部,由市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指挥长,市直有关单位和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北部矿山治理整顿工作。矿山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履行治理整顿主体责任,成立专班,严密组织,统筹安排,压实责任,形成北部矿山治理整顿全覆盖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在治理整顿过程中,生态环境、资源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将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北部矿山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加强跟踪调度,严格责任追究。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1542”工作要求,强化工作举措,加大治理整顿力度,对不按要求开展整治的矿山企业,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停业整顿,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治理整顿任务。市政府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北部矿山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暗访调研。对治理整顿工作推进不力,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等问题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新乡市北部矿山治理整顿工作指挥部名单

  附件

  新乡市北部矿山治理整顿工作指挥部名单

  指挥长:王登喜 市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王天兴 市政府副市长

  祁文华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何光亮 市政府副秘书长

  于全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牛守军 市资源规划局局长

  王志文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杜家武 市工信局局长

  翟洪凯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如意 市应急局局长

  孟凡辉 市公安局副局长

  范士富 卫辉市政府市长

  刘彦斌 辉县市政府市长

  范文卿 凤泉区政府区长

  武振宇 新乡供电公司经理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资源规划局,牛守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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